第壹條為了規範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促進拍賣業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開展的拍賣活動。
各類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取得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商務部是拍賣業的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企業申請拍賣業務的許可、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投資者應當信譽良好,不得違反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第七條申請從事拍賣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至少有壹名拍賣師;
(五)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拍賣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申請從事拍賣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書;
(二)章程和拍賣業務規則;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擬任拍賣人的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購買或租用固定辦公場所的書面承諾。
第九條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應當遵守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拍賣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已抵稅罰沒物品、已抵罰款罰沒物品、無法返還的物品、追繳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國有資產,應當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質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規範管理、擇優遴選的基礎上制定,並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申請從事拍賣業務,拍賣企業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從事拍賣業務3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上壹年度拍賣成交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或者去年拍賣成交額超過2億元。
第十壹條拍賣企業分支機構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五)擬任拍賣人的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購買或租用固定辦公場所的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拍賣業務的企業和分支機構應遵循以下程序:
申請許可從事拍賣業務的企業和分支機構,首先由企業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然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並頒發拍賣業務批準證書。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和分支機構采取聽證的形式。
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壹印制。
第十三條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事項後,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換發《拍賣業務批準證書》。
第十四條拍賣企業或分支機構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後,連續6個月未舉辦拍賣或無營業稅完稅證明的,商務主管部門應收回其拍賣業務批準證書。
第十五條拍賣企業因章程規定的原因、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被責令關閉;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註銷。
第四章拍賣從業人員和拍賣活動
第二十三條國家實行拍賣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只有取得拍賣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後,才能主持拍賣活動。
本辦法所稱拍賣師,是指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人事部、商務部聯合印章,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發《中國拍賣師資格證書》,並進行註冊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拍賣師只能在壹個拍賣企業註冊執業,不得以個人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拍賣師不得將《中國拍賣師資格證書》出借給他人或者其他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拍賣人可以變更執業登記單位。拍賣師變更執業登記單位的,應當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每月定期將拍賣師註冊及變更情況報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禁止拍賣下列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壹)法律、法規禁止出售的;
(二)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未經司法或者行政機關確認的;
(三)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第二十七條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的;
(二)虛假宣傳拍賣標的,給買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聘用拍賣師或者其他未依法登記為拍賣師的人員主持拍賣活動;
(四)以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於拍賣活動成本收取傭金,甚至不收取傭金(免費拍賣除外)或給委托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拍賣企業發現公安機關通報查處的拍賣標的中有物品或者贓物,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委托他人代為投標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以及投標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期限。
第三十條拍賣實施前,拍賣企業與委托人應當就拍賣失敗或者因委托人中止或者終止拍賣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有關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第三十壹條拍賣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委托人交付的拍賣物品,妥善保管,建立拍賣物品保管、值班和交接制度,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條拍賣企業舉行拍賣,應當根據拍賣標的和拍賣性質,按照拍賣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日期進行公告。公告應當在拍賣舉辦地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發行量較大的報紙或者其他具有同等影響力的媒體上發布。
第三十三條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為競買人查看拍賣標的提供條件,並向競買人提供相關信息。
展覽時間應不少於兩天,但新鮮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拍賣企業有權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書面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企業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三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拍賣標的的受讓人有特別規定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拍賣標的拍賣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競買人。
拍賣標的為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行政許可且依法可以轉讓的經營資格的,委托人應當在拍賣前征得行政許可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拍賣企業可以在拍賣現場設立委托競買席位,並在拍賣開始時向所有競買人說明。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拍賣應當中止:
(壹)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並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
(三)拍賣前,委托人書面通知拍賣企業有正當理由中止拍賣;
(四)因意外事故導致拍賣活動暫時無法進行的;
(五)依法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拍賣中止由拍賣企業公告。中止拍賣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拍賣。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拍賣應當終止:
(壹)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無權處分拍賣標的,並書面通知拍賣企業;
(二)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的;
(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拍賣無法進行;
(四)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五)拍賣前委托人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
(六)依法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拍賣終止由拍賣企業公告。拍賣終止後,委托人要求繼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第三十九條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與境內拍賣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聯合舉辦拍賣的,拍賣標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商務部組織制定拍賣業相關規則和政策,指導各地制定拍賣業發展規劃,依法建立拍賣業監管核查、行業統計和信用管理制度;負責拍賣行業利用外資的促進和管理工作;對拍賣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壹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地區拍賣業發展規劃,並報商務部備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本地區拍賣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核查、行業統計和信用管理制度;負責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和分支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指導本地區拍賣行業自律組織。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創造條件與拍賣企業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建立互聯網,記錄對拍賣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處理結果。對拍賣企業的監督核查意見應當每年發布壹次。對核查不合格的拍賣企業,責令限期整改,並將核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二條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拍賣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拍賣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企業的關系,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商務部的指導下,實施全國拍賣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對拍賣師的考試、考核和資格認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第四十四條拍賣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者向監管部門隱瞞信息、提供虛假材料等違法行為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將違法事實和處理建議通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違法拍賣人進行處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抄送拍賣人執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
第四十五條拍賣企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予以賠償;如果是委托人的責任,拍賣企業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第四十六條拍賣企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壹)項的,由省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壹萬元以下罰款。給委托人、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八條拍賣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在拍賣前違規公告或展示的,由省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延期拍賣或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拍賣企業或者委托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對拍賣標的的瑕疵作出說明,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企業要求賠償;如果是委托人的責任,拍賣企業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企業或者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實性或者質量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以下簡稱免責聲明)。但是,當拍賣企業或者委托人明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拍賣標的有瑕疵時,免責聲明無效。
第五十壹條拍賣成交後,委托人未依法協助買受人辦理證照變更和產權轉移手續,給買受人或者拍賣企業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當依法賠償。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終止拍賣,給拍賣企業或者競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商務部可以撤銷拍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決定:
(壹)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拍賣法》和本辦法規定對取得許可條件從事拍賣業務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超越法定權限作出許可決定從事拍賣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了解到的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的內容保密,並按照保密規定處理。如造成泄漏,應按有關規定處理。拍賣企業認為向行政機關提交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當註明“保密”字樣並密封。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農產品批發市場、機動車交易市場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引入拍賣方式和利用互聯網經營拍賣業務的管理,原則上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國有獨資拍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改制。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