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明是指《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的其中壹種專利類型,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專利領域中的發明有其規定的保護對象或者說保護客體。
1888年,達爾文曾給科學下過壹個定義:“科學就是整理事實,從中發現規律,做出結論”。達爾文的定義指出了科學的內涵,即事實與規律。科學要發現人所未知的事實,並以此為依據,實事求是,而不是脫離現實的純思維的空想。至於規律,則是指客觀事物之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因此,科學是建立在實踐基礎上,經過實踐檢驗和嚴密邏輯論證的,關於客觀世界各種事物的本質及運動規律的知識體系。
發明是應用自然規律解決技術領域中特有問題而提出創新性方案、措施的過程和成果。產品之所以被發明出來是為了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的需要。發明可分為有用發明和無用發明。發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藝、新方法。機器設備、儀表裝備和各種消費用品以及有關制造工藝、生產流程和檢測控制方法的創新和改造,均屬於發明。
在知識產權領域,發明是指《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創造的其中壹種專利類型,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在專利領域中的發明有其規定的保護對象或者說保護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