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稅率是多少?
新草案規定,應稅遺產凈額不超過80萬的,稅率為0;80萬-200萬、200萬-500萬、500萬-10萬、10萬以上適用稅率分別為20%、30%、40%、50%,對應的速算扣除金額分別為5萬、25萬、75萬、65438。
遺產稅的稅率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稅暫行條例(草案)
第壹條。凡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死亡時(包括宣告死亡時)有遺產的,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和境外的全部遺產,均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遺產稅。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留下財產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遺產稅。
第二條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遺產稅的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全部財產和死亡前五年內受遺贈的財產。
第三條遺產稅的納稅人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1)遺囑執行人(如果有);
(2)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是繼承人和受贈人;
(三)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和受贈人的,為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履行納稅義務。
第四條沒有繼承或遺贈的屬於國家所有的遺產,免征遺產稅。
第五條下列項目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
(壹)遺贈人、受贈人或者繼承人向各級政府、教育、民政、福利和公益事業捐贈的遺產;
(二)遺產中在稅務機關登記並由繼承人繼承保存的與文化、歷史、藝術有關的各種文物、圖書、資料、物品,但繼承人轉讓此類文件、圖書、資料、物品時,仍須自動辦理納稅;
(三)死者自己創造、發明或者參與創造的著作權、專利權和專有技術;
(四)被繼承人從人壽保險中獲得的保險金;
(五)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同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征遺產稅和繼承的;
(六)國務院規定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的其他遺產。
第六條下列項目準予在應納稅總額中扣除:
(壹)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罰款和滯納金;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有確鑿證據的未清償債務;
(三)死者的喪葬費;
(四)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按應納稅遺產總額的0.5%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5000元。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壹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每個繼承人可以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20000元;對於代位繼承,可以按照第壹順序繼承人扣除。有喪失勞動能力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有贍養(扶養)人的,可按其年滿75周歲時的年限,每年扣除5000元;有年滿十八周歲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滿十八周歲的年限,每年扣除五千元。被繼承人的遺產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每個繼承人可以從應納稅遺產總額中扣除10000元;有喪失勞動能力且被繼承人生前有扶養關系的繼承人的,可按其年滿75周歲時的年限每年扣除3000元;如有未滿18周歲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撫養的,可按其當時年齡至18周歲的年限,每年加扣3000元。上述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不予扣除。
(六)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累計金額不超過二萬元的贈與財產。
(七)繼承公認的所有權,與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 *共同生活,不可分割,價值不超過五十萬元的。價值超過50萬的,只能扣50萬。
(八)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被繼承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的外國公民,無國籍的,不適用本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扣除項目;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扣除也僅限於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扣除。
第七條遺產稅免稅額為20萬元。
第八條遺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遺產凈額。應稅遺產凈額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部遺產,扣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不計入應稅遺產總額的項目和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允許從應稅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以及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免稅額後的余額。
第九條遺產稅的計算公式為: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應納稅的遺產凈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十條遺產稅免稅額和準予扣除項目標準,由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壹條遺產稅應當按照本條例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計算征收。
第十二條遺產稅以人民幣計算。遺產以外幣計價的,按照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遺產稅。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財產和中國境外的財產,按照被繼承人死亡時財產所在地劃分。
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財產的所在地,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認:
(壹)房地產及其所附權利應當根據房地產所在地予以確認;
(二)車輛、船舶和飛機,按發證機關所在地;
(3)著作權以外的知識產權按照登記機關所在地確認。但是,著作權根據所有者的經常居住地確認;
(4)債權以債務人的經常居住地或營業地為基礎;
(5)各類股票和公司債券以機關報發行地為準;
(6)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以行政管轄地或營業地為準;
(7)上述財產以外的動產,以其所有人的經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五條遺產稅未清償前,遺產不得分割、遺贈或者登記轉讓。
第十六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財產,應當計算征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有價值的,按掛牌價格計算;無價或者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格的,按照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評估價值計算。捐贈財產在捐贈時有價值的,按照掛牌價格計算;無價或者申報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價格的,按照贈與時的評估價值計算。財產價值應當由政府批準的評估機構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七條境外財產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繳納的遺產稅,可以在應繳納的遺產稅中扣除,扣除額不得超過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中心應繳納的稅款。扣除額低於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應當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
第十八條遺產稅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沒有戶籍的,由繼承的住所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財產的,納稅人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兩個月內,依照前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遺產稅申報表。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遺產稅申報表之日起兩個月內,核實遺產,確定並計算應納稅遺產凈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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