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包經營責任制。承包企業可繼續采取定額包幹遞增包幹、投入產出總承包等形式。
(二)租賃經營責任制。有條件的企業可實行租賃經營,鼓勵中小企業實行租賃經營。
(三)股份制。有條件的企業可改組成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新建企業原則上按股份制的要求組建。
(四)各種形式的合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類似外商投資企業、城鄉集體企業的經營形式。
(五)其他有利於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的資產經營形式。
企業內部能獨立核算的各分廠、車間和其他分支機構,可以從實際出發,采取上述各種資產經營形式。第三條 鼓勵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新建企業原則上按國際慣例管理和運行。現有企業應按國際慣例逐步完善內部經營管理機制。企業內部的具體經營管理方式由企業自定。第四條 在調整企業所得稅率的基礎上,統壹企業所得稅率。逐步免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等稅後負擔。企業上繳所得稅後國家應分得的利潤,可作為國家的投入返還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企業發生的新貸款,壹律實行稅後還貸。經國家、省和計劃單列市批準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稅率按有關規定調整,稅後利潤按股分紅。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承包上繳利潤高於應納所得稅的,對超過部分實行返還。第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限定的特殊行業和特殊產品外,企業可自主決定在本行業內或跨行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不再經主管部門審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企業申請後十五日內辦完變更登記手續。
對企業發放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沒有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依據的,壹律廢止。實行生產經營許可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生產經營許可的條件和標準由政府有關部門公布。企業申請從事的生產經營範圍屬許可管理的,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許可。第六條 除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計劃部門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外,其他部門無權下達指令性計劃。省級指令性計劃的產品應編制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計劃委員會公布;目錄以外的其他產品,企業有權自行安排生產,自行銷售。
指令性計劃全部改按國家訂貨方式並通過簽訂合同執行。訂貨合同由政府計劃部門組織供需雙方企業簽訂,或組織供方企業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計劃部門未與組織簽訂合同的,需方企業或政府指定的單位未與供貨企業簽訂合同的,視為無效計劃,企業有權拒絕執行。
計劃部門按照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的品種和數量,下達能源、主要物資和運輸分配計劃,企業應接受國家訂貨任務。對沒有能源、主要物資和運輸條件保證的指令性計劃,計劃下達部門應給予企業相應補貼或按市場價格執行,否則,企業有權拒絕。為執行指令性計劃簽訂的訂貨合同,供需雙方壹方不按合同執行的,另壹方可申請計劃部門協調解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七條 由國務院直接管理的產品和勞務價格,按國務院下達的品種、範圍和管理方式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省管理價格的產品,統壹由省物價部門制訂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定期公布。目錄內的產品,由省直接管理或委托市(地、州)、縣(市、區)管理。目錄以外的產品和應由企業自銷的產品,價格由企業自主確定。第八條 除槍支、彈藥、火工品等法律和國家規定禁止在市場銷售的產品以及已簽定合同並按合同收購的指令性計劃產品外,企業有權在全國市場自主銷售其生產或經營的產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不得幹預,任何單位不得強行收購或代銷企業的暢銷緊俏產品。
廢除、撤銷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關於封鎖、限制企業產品銷售範圍、抵制外來產品、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產品的壹切規定和關卡。地方政府和部門對外企業來本地區推銷產品、設立網點,應及時辦理登記註冊等手續,執行統壹的稅費標準,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