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要求、投標人資格、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內容。,以維護招標文件的嚴肅性。按此規定編制招標文件,保證招標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規性,是采購項目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
第二,盡量避免修改已經發出的招標文件。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階段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同時也要兼顧公平競爭,必要時可以征求專家或者相關供應商的意見。對於技術規格無法確定的貨物,可要求潛在供應商提交技術建議並詳細闡述技術規格,並與供應商討論其建議的內容,形成統壹的技術規格。
第三,如果在修改期內確有必要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如采購要求和合同條款的重大變更,招標文件的補充等。),應該按照修改期限分別處理。
具體來說,在15截止時間前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可以根據《條例》第三十壹條的規定,將修改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同時,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令號財政部18號令,以下簡稱令號18),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該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投標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第28號法令第28條18還明確提出,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具體采購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已發布的招標文件修改期不足3天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壹種是必須進行的修改,比如強制性技術參數和安全指標的修改,否則會影響采購結果,帶來安全隱患。在這種情況下,采購人可以提供詳細的書面說明,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書面通知投標人,並賠償投標人的損失(包括招標文件制作費用和投標人的交通費等。);另壹種是減少招標證明材料或稍微調整開標地點、時間和采購數量。應繼續延長原招標文件的開標、評標截止時間,然後在簽訂采購合同時補充修改,但不得改變原招標文件中的實質性條款。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修改期內確需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按修改期另行辦理。以上是華旅整理的對已發布招標文件進行修改和補充的相關信息。com。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在線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