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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在國有企業優化重組和改制過程中,時常會進行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無償劃轉不同於正常買賣關系的股權轉讓,其雖然表現為壹種經濟行為,但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政府部門的行政意誌。無償劃轉要求通過更嚴格的程序對國有資產進行保護,國資監管部門和各級政府的行政審批便是其中重要的壹環。

2005年,國資委發布了《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以下稱《暫行辦法》),是第壹部對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程序進行系統規範的部門規範性文件。2009年,國資委發布了《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工作指引》(國資發產權[2009]25號,以下稱《工作指引》),該文件主要針對央企,其對央企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作出了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是對《暫行辦法》的有效補充。

綜合《暫行辦法》和《工作指引》,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壹人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

註:國有壹人公司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壹、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主體

根據《暫行辦法》,無償劃轉的劃入方(劃出方)方包括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工作指引》增加了國有壹人公司作為無償劃轉主體。因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主體包括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事業單位投資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再投資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流程

根據《暫行辦法》和《工作指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程序及要求包括如下七項:

1、進行可行性研究。

2、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已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審議。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尚未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所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應當經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國有壹人公司作為劃入方(劃出方)的,無償劃轉事項由董事會審議;不設董事會的,由股東作出書面決議,並加蓋股東印章。

註:國有獨資企業產權擬無償劃轉國有獨資公司或國有壹人公司持有的,企業應當依法改制為公司。

3、通知本企業(單位)債權人,並制訂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4、審計或清產核資

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5、簽訂無償劃轉協議

劃轉雙方協商壹致後,應當簽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協議。無償劃轉事項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批準後,劃轉協議生效。劃轉協議生效以前,劃轉雙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6、報請相關部門審批

(1)企業國有產權在同壹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同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2)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由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3)實施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和主管部門分別批準。

(4)下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分別批準。

(5)企業國有產權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批準並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

註: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項經批準後,劃出方和劃入方調整產權劃轉比例或者劃轉協議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需報國資委審批的,經內部程序後,向國資委報送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國資委收到申請文件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中發現的問題,國資委審核人員應及時與中央企業進行溝通;中央企業無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修改完善相關材料並報國資委。對材料齊備、具備辦理條件的,國資委應及時予以辦理。

7、進行賬務調整,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審批所需材料

申請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應提交相應的申請資料,包括:

(1)無償劃轉的申請文件;

(2)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有關無償劃轉的決議,股東會決議,出資企業的批準文件;

(3)劃轉雙方及被劃轉企業的產權登記證;

(4)無償劃轉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5)劃轉雙方簽訂的無償劃轉協議;

(6)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清產核資結果批復文件;

(7)劃出方債務處置方案;

(8)被劃轉企業職代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有關文件。

四、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中糾紛的處理

如前所述,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更多地體現為政府的行政性行為,故因因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而產生的糾紛並不能被認定為民事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4號),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起相關國有企業之間的糾紛,應由政府或所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處理。國有企業作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行政法規作出的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凡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號)第三條,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武漢辦事處與武漢市正達物流有限公司、武漢市武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武漢市武物儲運有限公司、武漢市機電設備總公司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壹案((2015)鄂武漢中民商終字第00633號,(2017)鄂民再46號)中,法院認為,因武漢市物資局基於搞好資產重組、發揮整體優勢,其作為武漢市機電設備總公司和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下發武物(1995)75號文、武物財(1995)81號文將武漢市機電設備總公司_口倉庫的資產及在冊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劃歸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而根據武國資辦評(2003)31號文、武商貿資(2003)27號、43號、44號文,正達公司是由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在經過資產評估後於2003年分拆改制而設立,_口倉庫資產此時劃歸正達公司。據此可知,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與武漢市機電設備總公司對本案所涉資產的調整、轉劃均是基於行政劃撥審批文件,在法律上也已按照相關規定辦理了人員、房產、土地等調整、變更登記手續。而武漢市物資局作為雙方的上級主管部門當時應具有相應的行政管理職能,其調整、劃轉行為應屬於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武漢市物資儲運總公司取得武漢市機電設備總公司的涉案資產,系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其糾紛屬於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範圍。

故,在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過程中發生糾紛的,應當提交審批或主管部門解決,視情況可提起行政訴訟。

五、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其他問題

1、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與國有資產轉讓的區分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與國有資產轉讓是相互獨立的不同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壹條,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雖然同為國有資產的轉移,但國有資產轉讓是為通常情形下有對價的市場交易行為,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壹種在國有產權持有主體間無對價轉移的行政性行為。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無論是無償劃轉還是轉讓,均需要獲得審批。轉讓時,還需要履行評估手續,確定最低轉讓價格。

2、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否需要經過場內交易程序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但如前所述,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與國有資產轉讓是相互獨立的不同概念。前述場內交易的要求並不涵蓋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此外,根據《暫行辦法》和《工作指引》,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程序並未要求進場交易。無償劃轉中的產權轉移並無相應的對價,並非典型的交易行為,並不涉及因交易價格不合理可能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不進場交易並不與國有資產保護的立法意圖相違背。因而,經過規範程序並經法定部門批準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無需進場交易。

六、結語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主要是為了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以及優化產業結構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且需符合有關減少企業管理層次的要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並非典型的市場產權交易行為,受行政規劃和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主管部門的行政審批是其重要且關鍵的環節。在國企,特別是央企整合及產業布局調整過程中,無償劃轉仍將是重要的方式之壹,應予特別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