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與企業信用狀況有關的記錄,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良好信息和企業警示信息。第四條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及時、客觀、準確、合法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損害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發布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部門,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省信用信息管理機構負責。
市(行署)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使用。
省農墾總局、省林業工業局相關機構負責本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使用。
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關管理職能。第六條省信用信息管理機構負責省級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將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納入信息庫,並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市(行署)級企業信用信息平臺由市(行署)信息化主管部門和省農墾總局、省林業工業局相關機構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建設、維護和管理。
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和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應當相互支持、相互利用,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和共享。第七條下列信息應當記入企業基本信息:
(壹)企業依法登記的事項;
(二)企業資質和信用等級;
(三)企業取得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年檢和年審情況;
(四)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者定期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股票上市交易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
(六)反映企業生產經營和服務績效的其他基本信息。第八條下列信息應當記入企業良好信息:
(壹)企業受到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表彰的;
(二)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被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評定為A級;
(三)企業產品被評為中國名牌、省名牌,或被列入國家和省免檢範圍;
(四)企業產品通過質量認證;
(五)企業品牌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
(六)企業被市(行署)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為“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七)被市(行署)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評為“環境友好型”企業或通過清潔生產審核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八)反映企業良好信用的其他信息。第九條企業預警信息應當記錄下列信息:
(壹)企業發布虛假廣告,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二)企業有偷稅、漏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被稅務機關查處並結案的;
(三)企業未建設或停止汙染防治設施,偷排汙染物,造成環境汙染事故的;
(四)企業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克扣或者拖欠勞動報酬,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企業未清償到期銀行債務,被通知限期支付逾期款項的;
(六)企業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七)企業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國家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
(八)企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九)企業逾期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裁定或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
(十)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受到行政處罰或與失信有關的刑事調查;
(十壹)其他與企業失信相關的警示信息。第十條本省依法掌握企業信用信息的下列單位為企業信用信息提供者:
(壹)各級行政機關(包括財政、海關、稅務等國家設在全省各地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下同);
(二)法律授權或者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3)各級法院。
提供企業信用信息應當以依法作出的結論、決定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行政處罰案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以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