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三年的依據是過失殺人。
01、過失殺人,防衛過當。法院判女三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是過失殺人罪,過失殺人罪中有壹個評判標準防衛是否過當,如果防衛過當是要負刑事責任的,而這名女子的行為就是屬於防衛過當。
當時的情況是這樣的這名女子與前男友在壹輛車上,在坐車的過程中,前男友壹直要求她與自己發生關系,但女性拒絕了,在半路上,女子就下車了,而男子下車攔住了女子。
這個時候女子趁著前男友在外面,就進到車內,將前男友反鎖在門外,隨後女子準備掉頭離開,在加速時發現前男友在車蓋上,她趕緊踩了剎車,結果前男友摔了下去死亡。
從防衛角度來看,這名女子在進入車內之前的哪些行為可以說是正當防衛,但到車內反鎖了,這個時候她已經安全了,她之後的行為可以說是防衛過當,而且她的這個行為在原則上來說也不是屬於正當防衛,準確的來說是過失殺人。
02、這個判決很公正。很多人壹看到這樣的事,就會替女方鳴不平,認為法院判決不公道,其實這個判決已經非常公正了,對於這名女子來說已經是最輕的判決了。
根據過失殺人罪判定來說,情節比較嚴重的會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輕的才會被三年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這名女子有自首情節加上取得了死者家屬的諒解書,才被判了三年,這在過失殺人罪中算輕的了,而且從這個事件來看,說實話我覺得這名女子的行為算是有點嚴重的,當然她也不是故意的,不然也不會是過失殺人罪。
其實我覺得這名女生逃跑這個行為,完全是沒什麽問題的,她想盡快逃離現場,這種做法是對的,但她沒發現車蓋有人,如果女孩子在遇到危險時,能報警就報警,然後找機會離開,實則沒辦法可以用壹些手段來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