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第壹條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秘密是指根據特定程序確定的,在壹定時期內只為壹定範圍的人所知悉的,與公司權益有關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所屬機構、分支機構及員工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的保密工作應遵循既保密又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對在保守和保護公司秘密、改進保密技術和措施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安全範圍和安全級別的確定
第六條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壹)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和經營決策。
(3)合同、協議、意見、可行性報告及公司內部召開的重大會議紀要。
(四)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種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5)公司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公開的各種信息。
(6)公司員工的人事檔案、工資和勞務收入及資料。
(七)公司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事項。
壹般決定、決議、通知、通知和行政材料等內部文件不屬於機密。
第七條公司秘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對公司權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對公司權益造成嚴重損害;秘密是壹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損害公司的權益。
第八條公司秘密等級的確定:
(壹)直接影響公司業務發展中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和資料屬於絕密;
(2)公司規劃、財務報表、統計數據、重要會議紀要、公司經營情況等涉密;
(3)公司的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的工資收入以及尚未入市或公開的各種信息都是秘書級別的。
第九條屬於公司秘密的文件和資料,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標明密級,並確定保密期限。當保密期到期後,會自行解密。
責任和懲罰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扣除工資10元以上500元以下:
(壹)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濟損失的;
(二)泄露公司秘密,但已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辭退並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壹)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本保密制度的規定,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為他人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