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註欄內蓋有“僅限壹次旅遊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購匯核銷專人持組團人員情況清單向銀行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第五條 居民出境旅遊的供匯貨幣原則上以所到國貨幣為主要售匯幣種。第六條 壹次簽證多次往返,壹本護照壹年內多次簽證或壹人辦多本護照的按年度、按標準只供匯壹次。第七條 旅行社購匯經辦人必須在出國團(組)回國壹個星期內,憑邊境出入境清單到原兌換銀行進行核銷。未出境者已兌換外匯的,須由旅行社如數向銀行結匯。第八條 銀行應規範售匯操作,加強內部管理,並在月後15日內將上月所辦個人旅遊兌換金額、出境人員、各旅行社組團團組等核銷情況及有關異常情況報表報外匯管理部門。第九條 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對境內居民出境旅遊購匯進行審核、監督檢查。第十條 凡查實旅行社在辦理兌換外匯過程中參與套匯、私自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由省旅遊局給予暫停、直至取消經營出境旅遊資格的處罰。第十壹條 違反上述有關規定,套取國家外匯、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倒買倒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凡在本文下發前與本辦法有抵觸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