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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大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辦稅大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稅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理人、支付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辦理各項地稅(費)業務,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地稅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子辦稅是指在廣東省(不含深圳)地方稅務機關註冊的納稅人,通過網絡使用辦稅服務系統辦理由地方稅務局負責辦理的稅(費)業務(以下簡稱地稅(費)業務),地方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系統對納稅人進行稅收管理和服務。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電子辦稅服務廳(以下簡稱電子辦稅服務廳)是廣東省地方稅務機關提供電子辦稅服務的主渠道。納稅人可通過廣東地稅門戶網站下載或登錄電子辦稅服務廳。

第三條納稅人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辦理各項地方稅(費)業務,稅務機關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受理、反饋辦理結果、送達稅務文書和辦理納稅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電子辦稅以納稅人自願為原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鼓勵和引導納稅人選擇電子辦稅。

第五條納稅人登錄電子辦稅服務廳有憑證登錄和非憑證登錄兩種方式。證書登錄是指已經辦理了數字證書認證的納稅人,采用數字證書加密碼的方式登錄;無證書登錄是指未申請數字證書認證的納稅人使用用戶名和密碼登錄。

第六條選擇證書登錄的納稅人,應當使用電子辦稅服務廳支持的數字證書;納稅人必須按照數字證書頒發機構的要求申請數字證書並繳納相關費用。

第七條納稅人有證登錄和無證登錄的,可以單獨使用的電子辦稅服務廳的功能範圍由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納稅人需要申報繳納稅(費)的,應當與具有繳納稅(費)資格的金融機構簽訂委托書(協議),同意按照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的指令從指定賬戶繳納稅(費)。

第九條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電子稅務登記表(附件1)並簽署電子稅務協議(附件2)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開通電子稅務資格。對於無證件登錄的納稅人,還會告知電子辦稅服務廳的用戶名和初始登錄密碼。

納稅人委托代理人開通電子稅務的,還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書面授權證明或材料。

第十條納稅人為個人的,可攜帶身份證原件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獲取電子辦稅服務廳初始登錄密碼,也可通過納稅人所在單位獲取。

第十壹條納稅人需要變更納稅(費)賬戶的,應當在辦理納稅(費)事項前5個工作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變更請求,並提供與銀行簽訂的新的委托銀行繳納地方稅款(費)的授權書(協議)。

第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取消電子繳稅方式的,應當填寫電子繳稅登記表,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相應取消納稅人的電子繳稅方式,終止電子繳稅協議。

第十三條納稅人首次登錄電子辦稅服務廳後應及時更改密碼並妥善保管。因納稅人原因造成密碼泄露或數字證書介質丟失造成的損失,由納稅人承擔。

第十四條憑證登錄的納稅人遺失密碼的,應當向數字證書簽發機構申請重置密碼;無證書登錄的納稅人丟失密碼的,應當填寫電子稅務登記表,並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重置密碼。

第十五條納稅人在電子辦稅服務廳辦理各類地方稅(費)業務的期限和需要提交的表格及附送材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納稅人憑證登錄的,涉稅事項、備案、審批事項的申請時間以數據電文進入電子辦稅服務廳的時間為準。納稅人無證登錄的,涉稅(費)事項、備案、審批事項的申請時間以當地稅務機關收到紙質材料的時間為準。

第十七條納稅人在電子繳稅過程中應認真核對提交的數據和資料,確保提交的資料完整、真實、準確。

第十八條納稅人超過法定期限辦理各類地方稅(費)業務的,電子辦稅服務廳不予受理,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第十九條納稅人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後,開戶銀行出具的電子完稅憑證或者電子辦稅服務廳和自助辦稅系統打印的繳款憑證,可以作為納稅人繳納稅款的記賬憑證。

納稅人需要取得完稅憑證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開具。

第二十條納稅人使用證件登錄,電子辦稅服務廳為其接收電子稅務文書;地方稅務機關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送達文書的,數據電文進入電子辦稅服務廳的時間視為收到稅務文書的時間。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使用憑證辦理各項地方稅(費)業務,無需提交稅(費)申報、備案和審批所需的稅(費)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紙質材料。

納稅人使用無證書登錄辦理各項地方稅(費)業務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按月、季、半年度或者年度報送稅(費)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納稅人按月、季、半年度或者年度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上述紙質材料;其他稅(費)業務申請、備案和審批事項所需紙質材料,納稅人應在電子辦稅服務廳提交相關申請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

第二十二條使用電子辦稅服務廳發生的稅務爭議,納稅人通過憑證登錄,以納稅人提交的電子數據為準;納稅人通過非證書登錄,電子數據與紙質數據不壹致的,以納稅人提交的紙質數據為準。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確保電子辦稅服務廳的安全和穩定。電子辦稅服務廳出現重大異常時,主管地稅機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各項地稅(費)業務。

稅務機關將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納稅人保密納稅人通過電子辦稅服務廳提交的涉稅信息。

第二十四條各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12、15起施行,《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網上納稅申報管理辦法》(粵地稅發〔2007〕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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