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損害,“花錢買刑”可能成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公正、公平的最大障礙。
施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可能出現四種狀況,壹是有錢人傷害了有錢人,二是有錢人傷害了沒錢人,三是沒錢人傷害了有錢人,四是沒錢人傷害了沒錢人。前兩種情形,只要施害人願意,賠錢不會有問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能得到有效體現。
可是在後兩種情形中,“花錢買刑”就可能成為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公正、公平的最大障礙,因為,要沒錢人賠錢讓被害人感到“社會危害程度”的減輕,是壹件難以實現的事情。
在沒有其他輔助政策法規的前提下,對施害人來說,“花錢買刑”政策的真正受益者是有錢人,而對沒錢人來說只是水中月。
擴展資料:
除了案件範圍,刑事和解的法律後果也有了相應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5條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