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互聯網金融風險有哪些:第壹是流動性風險。近年來,“第三方支付加基金類”的產品不斷湧現,比如余額寶,但當中也蘊藏著期限錯配的風險,也蘊藏著貨幣市場波動、出現投資者大量贖回的風險。 第二是信用風險。由於網上“刷信用”、“改評價”的行為仍然存在,網絡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會受到影響。另外,部門互聯網平臺缺乏長期的數據積累,風險計量模型的科學性也有待驗證。所以,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信息不對稱依舊存在。活躍的P2P平臺超過數百家,發生了部分平臺卷款跑路的風險事件。 第三是聲譽風險。部分互聯網機構用所謂的“預期高收益”來吸引消費者,推出高收益、實則也有風險的產品,但卻不如實揭露風險,甚至誤導消費者。 第四是信息泄露風險。互聯網金融的壹大基礎,是在大數據基礎上進行數據挖掘和分析,對客戶行為進行分析,但同時也對客戶信息和交易記錄的保護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壹些交易平臺並未建立保護客戶信息的完善機制。 第五是技術安全風險,即IT系統安全風險。由於互聯網金融依托的是計算機網絡,網絡系統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計算機病毒、黑客攻擊等都會引起技術安全風險。
法律依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壹)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壹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