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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新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準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批準。

第十八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壹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

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四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 股東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本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出資義務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設立登記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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