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壹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壹方,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於贈與的規定,是完全可以撤銷的,這與婚姻法的規定並不矛盾。因此,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贈與,房產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對贈與房產壹方離婚時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同財產,歸夫妻***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