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第壹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第二段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簡而言之,第十條第壹款說哪些標記不能作為商標,第二款說禁止使用地名作為商標。市場的快速反應迫使許多企業在商標被核準註冊之前就將其投入市場。但是,如果該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的禁止使用,我們就不得不提醒您,這樣的商標不僅不能註冊,而且不能在市場上使用。如果使用,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文章開頭提到的專項行動,就是根據這部法律的規定進行的。
第十條第壹款第(壹)、(二)、(三)、(四)、(五)、(二)項比較明確,只要申請人嚴格遵守即可。筆者在此不再贅述。今天我們就舉例來談談第壹段的第7、8項。
總結壹下第十條第壹款第七項的規定:商標含有(請註意含有)表明商品的質量、品質、重量、數量、原料、產地、工藝、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字樣,使用該字樣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特性產生誤導,商標含有與申請人的名稱有實質性區別的企業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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