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情
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下稱央視國際)經中央電視臺(下稱央視)授權,獨占性享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提供央視所有電視頻道及節目的權利,鴻波信息有限公司(下稱鴻波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實時播放2011年春晚。央視國際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鴻波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
壹審法院認為,2011年春晚由三十壹個獨立作品組成,其內容由央視選擇並加入主題予以編排,體現了壹定的獨創性,為匯編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央視國際獨占性享有2011年春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鴻波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實時播放該晚會,已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遂判決鴻波公司賠償央視國際人民幣5萬元。
鴻波公司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評析
春晚的準確定性對其法律保護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將春晚定性為不同作品或者制品類型,意味著權利主體和權利範圍的不同,往往也意味著訴訟結果的不同。
(壹)對春晚法律性質的不同觀點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界對春晚的法律定性主要存在以下三種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春晚應被定性為電影作品。首先,春晚符合攝制、畫面、傳播等電影作品的形式要件;其次,從內容上講,春晚具備電影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的高度。
另壹種觀點認為,春晚構成匯編作品。央視根據當年晚會主題和質量要求,對所選送節目進行了篩選、編排、串詞、銜接,才形成每年各具特色的春晚,體現了組織者對晚會內容選擇與編排的獨創性,符合匯編作品的構成要件。
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春晚不是作品,而只是錄像制品。春晚只是對不間斷的現場演出所拍攝成的壹組畫面,達不到著作權法上作品創作的獨創性要求。
從以上觀點的分歧可以看出,對春晚獨創性程度的判斷不同直接影響了春晚的法律定性。
(二)獨創性是春晚法律定性的關鍵
春晚符合作品的能夠被客觀感知、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形式要件。因此,春晚定性的關鍵在於對其獨創性程度的理解。而獨創性的標準到底有多高,並非單純的事實判斷問題,還關系到與智力成果有關的各權利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1、春晚是否具有電影作品的獨創性
春晚雖在形式上基本符合電影作品攝制、畫面、傳播等要件,但從內容上講,卻並不具備電影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程度。
首先,央視對各節目在內容和表演視聽效果上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其次,各節目的銜接也缺乏類似電影制片所涉及的後期處理手段;再次,各節目之間的串詞也不能使整個春晚具備電影作品的獨創性。更重要的是,如果將春晚定性為電影作品,根據我國法律關於電影作品的權利歸屬規則,春晚的著作權只能由制作人即央視享有,而各節目作者和表演者除享有署名權和依據合同獲得報酬權外,對晚會不再享有任何著作權;即使他人對各節目進行分別使用,這些節目的權利人仍無法獲得任何許可費,明顯是不公的。因此,春晚不應被定性為電影作品。
2、春晚是否具有匯編作品的獨創性
匯編作品要求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匯編作品並不壹定是文字作品。
2011年現場演出的春晚是央視通過電視向全國播出的綜藝晚會,其由三十壹個獨立的作品組成,這些作品是央視在眾多的節目中挑選出來的;該綜藝晚會最終在除夕之夜演出,亦是央視按照自己的個性選擇編排確立的,從而表達全國人民歌頌祖國、企盼新年的主題。因此,春晚在選擇編排上具有獨創性。更重要的是,如果將春晚定性為匯編作品,根據現行法律關於匯編作品的權利歸屬規則,春晚的著作權由匯編人即央視享有,而第三人要利用晚會,不僅需要經過央視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還應經過各節目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從而更有利於各方的利益平衡。因此,現場演出的春晚應被定性為匯編作品。
3、春晚是否為錄像制品
錄像制品由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組成。錄像制品與電影作品最大的不同在於,錄像制品達不到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
除了上述現場舉辦的春晚,央視還將現場晚會進行拍攝並通過電視信號傳播。這樣的攝制並傳播晚會的行為實質上並不是創作行為;此時形成的文化成果是針對現場晚會的錄制制品。將攝制並傳播的春晚定性為錄像制品,可使央視享有的錄制者權與他人的著作權、表演者權相互獨立。
另外,通過央視直播的晚會電視節目又構成了針對現場晚會這壹匯編作品的廣播電視制品,晚會電視節目作為制品也不具備作品的獨創性。央視享有對其播出的晚會節目的廣播電視組織者權,但無權將屬於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專有權利許可第三人行使。
(三)春晚法律性質的選擇與確定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春晚並不能被簡單的認定為匯編作品或者錄像制品。在制作和播出春晚的過程中,央視具有了多重法律地位,其不僅是匯編作品著作權人,還是錄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者,分別對其制作的現場錄像和播出的廣播信號享有法定權利。
由於著作權主體和鄰接權主體的重合,央視可視各案侵權人具體侵權行為侵害的權利客體,選擇壹種權利主體身份並以其享有的相應權利,制止他人未經許可利用春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