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因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 第十七屆會議於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註意到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越來越受到破壞的威脅,壹方面因年久腐變所致,同時變化中的社會和經濟條件使情況惡化,造成更加難以對付的損害和破壞現象;
考慮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遺產的壞變或丟失都有使全世界遺產枯竭的有害影響;
考慮到國家壹級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於這項工作需要大量手段而列為保護對象的財產的所在國卻不具備充足的經濟、科學和技術力量;
回顧本組織《組織法》規定,本組織將通過保存和維護世界遺產和建議有關國家訂立必要的國際公約來維護、增進和傳播知識;
考慮到現有關於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國際公約;建議和決議表明,保護不論屬於哪國人民的這類罕見且無法替代的財產,對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
考慮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遺產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為全人類世界遺產的壹部分加以保護;
考慮到鑒於威脅這類遺產的新危險的規模和嚴重性,整個國際社會有責任通過提供集體性援助采參與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這種援助盡管不能代替有關國家采取的行動,但將成為它的有效補充;
考慮到為此有必要通過采用公約形式的新規定,以便為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建立壹個根據現代科學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在大會第十六屆會議上,曾決定應就此問題制訂壹項國際公約。
於1972年11月16日通過本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