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不動產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在兩人名下後,即視為該不動產已經轉移,贈與行為已經實現且不可撤銷。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壹)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在遺贈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壹》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夫妻離婚時,* * *部分房屋的分割按以下方式進行:
1.離婚時,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當平分,具體處理也可以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3.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本著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女方應得到照顧。
4.存在婚姻關系的房屋屬於壹方,另壹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調查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準予暫住,但壹般不超過2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