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決定和命令;
(二)制定和實施南寧高新區年度和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實施南寧高新區各項管理制度;
(四)監督、指導和管理南寧高新區內的企事業單位;
(五)協調、管理和監督有關部門在南寧高新區的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
(六)行使南寧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職權,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五條南寧高新區應建立相應的財政制度,設立國庫分支機構。第六條南寧高新區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由南寧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第七條企業經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後,可享受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和南寧高新區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第八條經南寧市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南寧高新區可以采取“壹區(高新區)、多園(高新園區)”的形式進行建設和管理。第九條南寧高新區管委會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支持和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軟件著作權,獲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相應的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第十條南寧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工業衛生的規定,優化生產環境,改善生產條件。
禁止建設汙染環境和妨礙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第十壹條南寧高新區內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向南寧高新區管委會報送統計和會計報表,接受財政、稅務和工商的監督。第十二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以合資、合作經營、獨資、租賃等形式,在南寧高新區興辦各種形式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服務於高新技術產業的經濟實體及創業服務機構。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南寧高新區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咨詢。
鼓勵南寧市內外的科技人員、留學人員和海外專家以多種形式在南寧高新區從事科技產品開發。
鼓勵投資者在南寧高新區投資建設各項基礎設施。第十三條鼓勵依法在南寧高新區設立金融機構和創業投資公司。第十四條鼓勵在南寧高新區設立科技成果交易、技術經紀、各類咨詢、評估、技術服務等社會化中介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審核後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第十五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或個人在南寧高新區設立創業服務機構,為初創期企業服務。南寧高新區管委會可以與現有企業合作設立各類創業服務機構和科技產業園。
創業服務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第十六條鼓勵科技人員以技術入股創辦合資、合作企業。第十七條鼓勵和支持留學人員在南寧高新區創辦企業。第十八條鼓勵企業、科研院所和個人在南寧高新區創辦從事高新技術創新的企業和機構或者從事高新技術創新的研發活動,南寧高新區財政每年安排壹定資金予以支持。第十九條在南寧高新區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特殊貢獻的人員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其他在任職期間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第二十條組織和個人在南寧高新區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除國家和自治區明確不能減免的收費和人民政府專項基金外,免征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2003年6月6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南寧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