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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怎麽撤銷公司

法律主觀:

公司破產 了的要向法院 申請破產 處理,進入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包括三種:和解、重整和 破產清算 。 不能把破產案件簡單地歸結為 清算 倒閉事件;破產清算是公平清理 債務 的壹種方法。我國 企業破產法 鼓勵當事人積極尋求以避免企業倒閉清算的方式來公平清理債務。 破產法設立的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三種程序之間,破產程序存在壹定的可轉換性。在它們之間,當事人有壹定程度的選擇自由。 具體說,包括以下要點: 1、 債務人 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債權人 在提出破產申請時可以選擇適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可以申請和解,債務人或者其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 3、債務人申請適用破產清算的案件,在破產宣告前,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可以申請重整,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 4、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後,可以在具備破產 法規 定的特定事由時,經破產宣告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5、債務人壹旦經破產宣告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則不得轉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