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達成收購意向,預付壹定金額的收購意向金,如最終未達成股權轉讓協議,返還意向金。
2盡職調查。委托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機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務、債權、員工保險、工商登記、重大合同等進行盡職調查,特別是對目標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進行驗證。
3.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根據盡職調查結果,老股東作為轉讓方,新股東作為受讓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協議通常側重於債權債務承擔時間的界定,以及資產、公章等憑證的交接。老股東出具相關承諾或提供其他擔保,保證信息資料的真實性和債權債務的真實性。
4.支付部分股權轉讓款,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交出公司的執照,資產和人員。支付所有股權轉讓資金。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