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是指在司法實踐中,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復核結論不服,不能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以雙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並應在3日內提出。如果超過時限,交通局壹般會拒收。第三百七十二條保管人不使用店鋪的強制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七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十二條技術勞動合同爭議合同無效。供水、供氣、供熱合同必須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只審查壹次。已審查的是最終確定收取定金的責任和收取定金的權利。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只能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復核以壹次為限。當然,如果當事人確實有證據證明交警處理程序違法,也可以通過紀檢、監察、公安監察等正常渠道反映情況,要求重新進行交通事故認定。律師建議,當事人不僅要關註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還要關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是否合法,如交通事故處理單位是否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資質,事故處理單位是否有管轄權,簽字是否壹人簽字,是否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檢查,車輛是否被扣留,財產手續是否合法,是否告知相應權利等。如果遇到事實和實體上的困難,不妨從程序上分析。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五條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復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場宣布復核結論。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將審查結論送達當事人。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復核壹次。
第五十六條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審查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按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自確定檢驗鑒定結論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由原辦案單位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