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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區別及其法律責任

著作權的直接侵權行為往往是未經作者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在目前擅自挪用已申請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包括文章、圖片、音像制品等。

間接侵權主要發生在中間商。比如,提供鏈接方便廣大網民下載受網絡著作權保護的資源,屬於直接侵權,提供網絡鏈接屬於間接侵權。

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壹)抄襲、剽竊;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發表其錄音錄像制品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六)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藝術品。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規定:“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

(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

2.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壹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四、扣押的侵權復制品、非法所得和材料、工具、設備或其他財產歸單位或本人所有,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應予沒收。

五、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給被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