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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四個層次

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應該承擔對政府的責任、利益相關方的責任、消費者的責任,以及對社會、資源、環境、安全的責任,保護弱勢群體、支持婦女權益,關心保護兒童、支持公益事業等,其總稱為企業社會責任。

在眾多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學者中,以卡羅爾(Archie B. Carroll)最為著名。卡羅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乃社會寄希望於企業履行之義務;社會不僅要求企業實現其經濟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夠遵法度、重倫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之和。在卡羅爾看來,企業負有的上述四種責任盡管含義有別,但它們都是社會希望企業付諸履行的義務,因此皆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組成部分。

根據卡羅爾的理論,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四個層次,即經濟層次、法律層次、倫理層次和慈善層次。企業是為社會成員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基本經濟的單元,滿足消費者需求並盈利是發展企業的主要激勵。因此,企業的經濟責任要素包括股東盈利、經濟效益、競爭能力、經營效率、效益持續性等方面的最大化。企業經濟責任是企業其他責任的基礎。社會認同企業的盈利宗旨,同時期待企業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規、在經濟框架內追求經濟目標。因此,企業的法律責任要素包括政府與法律期待、遵守法律法規、成為守法企業公民、履行法律義務、產品和服務符合滿足最低法定要求。企業法律責任反映法典倫理,體現公平運營觀念,與經濟責任並存,構成自由企業制度的基本規則。倫理責任包括那些尚未納入法典的、期待的或防止的活動與實踐,反映了消費者、雇員、股東、社區等對於公平、公正和道德權利的關註。倫理價值與道德規範隨時間而演化,反映有關公正、人權和功利等道德哲學原理,是法律法規的先導及驅動力。倫理責任壹般體現比現有法律法規要求更高的績效標準,多具有法律上的爭議性。慈善責任是社會期待壹個良好企業公民應采取的行動,包括企業為促進人類福祉或善意而在財務資源或人力資源等方面對藝術、教育和社區的貢獻。慈善責任屬於自主決定的、具有自願性。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