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用語規範。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於不了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規章應當經過民主程序確定。法律規定涉及到職工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規章制度確定後應當公示或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讓勞動者簽署。可以用書面形式或電子文件形式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
4、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補充。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