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工具及生產資金;
2.車輛必須符合技術規定要求,並經交通監理機關或公安車輛管理機關審驗合格,持有效的行車執照;
3.駕駛員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4.城鄉運輸專業戶必須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參加客運的還必須投保旅客人身意外傷害險。國營和集體運輸企業也應積極參加保險;
5.參加運輸的車輛,必須具備良好的技術狀況,並按規定進行強制保養、計劃維修;
6.嚴禁非駕駛員開車,違章行駛。嚴禁各種拖拉機及未經批準的貨運汽車經營公路旅客運輸。第五條 凡需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經營。第六條 經批準開業的公路客、貨運輸單位和個人,按其營運車輛數,由批準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發給單車營運許可證,壹車壹證,隨車攜帶。
不滿三個月從事營業性公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含)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臨時經營許可證。第七條 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停業、歇業或變更經營範圍、更改客運班次、路線的,應在壹個月前向原批準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稅務機關,辦理繳銷營運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後,方可停止經營;申請變更經營範圍或更改客運班次、路線者,經發給新的營運許可證後,方可按新的班次、路線、範圍進行經營。在停止營業或變更的前十天,都應以公眾易知的方式公告周知。第八條 運輸單位和個人,均可經營公路旅客運輸,但其經營的路線或區域,應分別報經縣(含)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批準。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審批客運線路時,應根據轄區內客運的具體情況,本著全面規劃,立足本區,照顧各家,統籌安排的原則進行。其審批權限:
1.縣(市)境內的客運線路、班次,由縣(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
2.地(市)境內跨縣(市)的客運線路、班次,由縣(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
3.省內跨地(市)的客運線路、班次,由相關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協商,車籍所在方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若相關地(市)意見不壹,而又確需開行的跨地(市)客運線路,報省交通運輸管理通門審批;
4.省際間客運線路、班次,經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由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批;
5.需調離車籍地到外地(市)駐點營運者,必須經調出和調入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同意後,按上述1~4點規定報批客運線路、班次。第九條 客運(包括旅遊)班車應定線路、定站點、定班次運行。沿線所設站點和開行班次由批準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審定;經過城市的行駛線路、站點設置,由該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所有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設置的客運站點及設施,都可為其他的運輸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合理收費。在可能的情況下,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積極組織經營單位設置公***客運站點,為全社會服務。第十條 城市公***汽車客運企業原則上應保證城區內的公***客運。運力有余,要求跨城區經營公路客運時,應按本辦法執行。第十壹條 所有從事公路客運的車輛,都必須保持車容整潔,座位舒適,設備齊全,符合客運的要求和規定;都要在車前方右側懸掛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監制的經營線路或區域標誌,在車內明顯處懸掛所經營範圍的票價表,按批準營運的線路,定點定班定時參加客運。在營運中必須遵守《公路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福建省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樹立旅客第壹、服務第壹、信譽第壹、安全第壹的思想,努力提高運輸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