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旅行社的宣傳
經營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宣傳是促銷的重要手段。它激勵需求,促進購買。家庭旅遊正是從它們的宣傳中決定自己的動作。
衡量旅行社的宣傳壹要看它的宣傳有無針對性,成功的宣傳似乎透徹地了解遊客心理,能增加遊客的知識,激發人們的興趣,贏得遊客的向往之心。二要看宣傳是否有特色,旅遊宣傳是否從內容到形式都具有鮮明、突出的獨特個性,給人以與眾不同的新鮮感,從而產生強烈的吸引力。三是精選宣傳,好的旅行社精選唯我獨有的內容,選出旅遊市場具有競爭力,能夠勝過對手的內容。以上都是務虛,屬於企業的形象宣傳,是必要的,但往往有王婆賣瓜之嫌。
衡量旅行社的宣傳最重要的有兩點:
壹是實事求是的宣傳。好的宣傳是向遊客承諾,必須求真、求實、自然、可信,切忌虛假。判別宣傳是否實事求是的方法很簡單,即妳可以對旅行社承諾提出要求,如果達不到,旅行社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包括經濟賠償,有必要時甚至可以在合同書上標明違約責任,這樣可以退守有余。
二是看是否是實效實價的宣傳。旅遊宣傳最重要的是宣傳旅遊“商品”,旅遊消費者首先應該想到相關服務及其價格,圖文並茂的帶有路線及價格的宣傳是最受歡迎的,旅遊內容越豐富,越有吸引力,越有實效。必須註意內容旁邊壹定要有價格,只有籠統的價格,而無分項價格往往有“貓膩”。比如“北京五日遊”。第壹天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毛主席紀念堂、故宮。看起來四個景點,其實收費的僅僅故宮。再比如遊天壇,標明旅行社只付第壹道門票費,其實天壇公園第壹道門票費僅幾角錢,而祈年殿門票費是其十倍,這是要遊客付的,無形中遊客受了旅行社的欺騙。
判斷旅行社的價格
旅遊者首先要關註的是旅遊商品的價格。旅遊產品價格範圍壹般由以下幾個因素確定:旅遊產品成本規定的最低價格;旅遊企業競爭對手的同類產品價格;旅遊產品消費者的購買力規定旅遊產品的最高價格。對於家庭旅遊者來說,何謂最合理的價格,第壹必須不低於旅遊產品成本規定的最低價格,否則旅行社會賠本,旅行社決不會做傻事,唯壹途徑就是減低服務質量,這對旅遊者來說是明討便宜暗吃虧。第二要了解旅行社競爭對手的同類產品價格。因為旅遊業常常形成“價格聯盟”、“行業自律價”約定俗成,但是市場經濟和國家政策都要求打破這種同盟,出現同壹旅遊產品不同價格。貨比三家,可以使旅遊者選擇壹家價位合理的旅行社。旅遊價格是有季節性的,春秋是旺季,夏季是淡季,旅遊產品旺季賂高,淡季賂低。旅遊產品還有溫點、熱點的區別,熱點城市旅遊產品價格可以賂高,溫冷點城市旅遊產品價格較低。旅遊產品價格還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供不應求產品價格偏高;供大於求產品價格偏低。因此家庭旅行時要避開熱點、避開旺季、避開供不應求的旅遊產品,這樣花錢可以節省;旅遊價格是有相對靈活性的,常遇到的靈活價有優惠價、談季價、浮動價、地區差價。我國旅遊有最高限價和最低保護價,不許暗自搞非法競爭,這樣價格走向有序和合理。
繳納旅行社合理收費
繳納旅行社合理收費是旅遊者的義務。所謂合理是指旅行社制定的銷售價格以其營業成本為依據。這是旅行社制定價格的最低界限,還要加上超過這個界限的利潤和稅金。
必須指出營業成本不會固定不變,它的變化受民航、鐵路、汽車、飯店、餐館、參觀點門票等多種社會價格的影響,比如匯率變化,零售物價總指數的變動,尤其是旅遊淡季旺季的差價等。應該說當前旅行社林立,競爭激烈,定價時,尤其是對國內旅遊的定價,都是以薄利多銷為宗旨的。
旅行社服務收費因種類不同而不同。
境外遊往往采用組團包價的方式,旅行社根據成團的人數、等級、路線、時間、質量制定各種價格。主要有綜合服務費、房費、城市間服務費、專項附加費四部分。綜合服務費含餐飲費、市內車費、雜費、領隊減免費、地陪費、接待聯絡費、宣傳推廣費、全陪費、外聯聯絡費、宣傳推廣費等,房費是單列的,是在房費基礎上加收5%壹10%的手續費。專項附加費包含汽車超公裏費、遊江遊湖費、特殊遊覽點門票費、風味餐費、專業活動費、旅遊保險費、不可預見費、加收文娛費。其中有領隊減免費,即15人以上旅行團(不含經濟等)每第16個人享受綜合服務費、房費、超公裏費、遊江遊湖費全額減免的費用。
境內遊,壹般采用半包價,即不含午、晚餐費用的綜合包價。還有小包價,此種稱為選擇性旅遊,可預付飯店房費、早餐、接送服務、城市間交通費、手續費,其余在遊覽地現付。還有散客旅遊,付費方式是零星現付,即購買什麽,購買多少都按零售價格當場支付,價格相對貴壹些。因零售價格不可能象團隊旅遊在某些項目上享受折扣優惠。
單項委托收費。旅行社為團隊中個別隊員提供的計劃外服務和為散客提供的單項服務。比如翻譯導遊費、全程陪同費、接送費、接送汽車費、代辦入境、出境、過境臨時居住和旅遊簽證、簽證延期、簽證分離、旅行證等服務的收費,代訂飯店、汽車、代購交通票、代購文娛票、聯系參觀、旅遊委托、代向 海關辦理申報檢驗手續等服務的收費,提取、托運行李服務費、郵電委托費。
另外,新婚旅遊、修學旅遊、會議旅遊、體育旅遊、山間旅遊、青年旅遊、度假旅遊、休養旅遊等形式的旅遊,旅行社都要按遊客的特殊要求收取特殊服務費用。當然如果因客觀原因使旅遊活動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效果,旅行社應發還相關費用。但是如果是遊客主觀原因而中止或更換旅遊項目,則應按合同要求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