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檢法[2008]143號
關於印發《關於本市部分刑事案件辦理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中級人民法院、區縣人民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單位;每次檢查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分院、區縣人民檢察院和有關單位;公安局,
縣公安局,市公安局有關單位,各公安廳(局);各區縣司法局和市
司法局相關單位:
現將修訂後的《關於本市部分刑事案件辦理標準的意見》印發。
發給妳,請遵照執行。
附:關於本市部分刑事案件辦理標準的意見
2008年6月24日
關於本市部分刑事案件辦理標準的意見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的
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是這個城市辦理壹些刑事案件的標準。
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1.《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犯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超過1人死亡;
(2)重傷3人以上;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二款包括失爆罪、過失突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品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有1人死亡;
(二)重傷三人以上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受災10余戶,直接經濟損失30余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
(2)重傷5人以上;
(3)死亡或重傷5人以上;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
(5)受災10多戶,直接經濟損失654380+000多萬元。
3.《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關於火災事故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
(1)有1人死亡;
(2)重傷3人以上;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0萬元以上的;
(4)受災10余戶,直接經濟損失20余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後果特別嚴重:
(1)死亡2人以上;
(2)重傷5人以上;
(3)死亡或重傷5人以上;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20萬元以上的;
(5)受災10余戶,直接經濟損失80余萬元。
4.刑法第壹百三十九條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嚴重”:
(1)造成事故後果擴大,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二)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致使事故救援無法及時有效進行的;
(3)在事故救援過程中,擅離崗位或藏匿,致使事故救援無法及時有效進行的;
(四)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銷毀遇難者遺體,轉移、藏匿受傷人員,致使事故救援無法及時有效實施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手段阻止他人報告事故,致使事故後果擴大的。
5.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且占其出資額30%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6.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7.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個人受賄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單位受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8.刑法第壹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
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9.刑法第壹百六十六條是親友非法牟利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同時造成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三)造成三個以上相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0刑法第167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2)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占註冊資本60%以上的。
11《刑法》第壹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罪論處: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三個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三)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壹)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50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三個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三)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2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出售國有資產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三個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破產的;
(三)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3,刑法第175條高利借貸罪
個人高息貸款,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14.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據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5萬元以上且案發前仍無法返還的;
(二)多次欺騙金融機構的;
(三)因詐騙金融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後,又詐騙金融機構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且案發前仍無法返還的;
(2)使用的欺騙手段特別惡劣。
單位犯罪的標準是自然人犯罪的兩倍。
15,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以上,單位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750以上;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經濟損失250萬元以上;
(三)引發群體性集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16刑法第壹百七十八條第壹款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罪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17,刑法第壹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超過654.38+0.5萬元的,為“數額巨大”。
18,刑法第186條非法發放貸款罪
非法發放貸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重大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單位犯罪的標準是自然人犯罪的兩倍。
19刑法第190條逃匯罪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金額超過654.38+05萬美元的,屬於“數額巨大”。
20.刑法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導致大量集資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二)因非法集資被行政處罰後繼續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
(三)向五十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導致巨額集資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二)向二百五十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21.刑法第202條抗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1)沖擊稅務機關,嚴重幹擾其正常工作;
(二)侮辱或者打擊報復稅務人員的;
(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22.《刑法》第213條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1)假冒註冊商標1000件以上;
(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假冒註冊商標5000件以上;
(二)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
23.《刑法》第216條關於假冒專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假冒專利的手段和動機惡劣;
(2)假冒專利行為影響惡劣。
24.刑法第221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以卑劣手段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多次當眾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