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品質量監督的機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我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全國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是《產品質量法》的組織、實施部門。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部門。 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在本行業內進行產品質量方面的行業監督和生產經營性管理工作二、產品質量監督的範圍
1、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這類產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往往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是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重點。例如:家用電器、熱水器、電梯、電工設備、飲料、食品等。2、影響國計民生的主要工業產品
這類產品雖然不直接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但對社會經濟影響較大,如種子、化肥、鋼材、水泥等各種重要的原材料。用戶、消費者或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 這部分產品既不屬於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也不屬於影響國計民生的主要工業品。但是,這類產品往往比較受社會的關註,關系到全社會的質量信譽問題。某壹種產品壹旦社會反映質量問題較多,就會成為質量問題的熱點和焦點,因此,應當也是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檢查的重點。三、產品質量監督的類型
1、國家監督。是指國家通過立法,授權特定的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代表人民政府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進行的監督,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監督,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受國家強制力保護,不受部門和行業的限制。
2、行業監督。是指產品的主管部門和企業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產品質量的監督;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行業監督與國家監督的主要區別是,行業監督的主管部門不能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3、社會(群眾)監督。應當包括:
(1)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檢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獎勵(《產品質量法》第十條)。 (2)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二條)。 (3)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三條)。 上述文章為您介紹了“產品質量監督的機構是誰”的相關內容,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人民政府賦予的行政職權,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產品實施質量監督的壹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