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夫妻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必須是婚後實際取得的收益和已經明確取得的收益。婚後未發表的作品不存在報酬的問題,也不屬於實際收益或明確收益。因此,婚後創作的作品,離婚後出版的,其稿酬屬於壹方個人財產。
可參考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壹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二)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所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可以明確取得的財產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