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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促進科技創新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促進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是指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人才引進和培養、科技創新服務等活動。第三條本市把科技創新作為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導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建立以政府為導向、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全社會參與的科技創新體系。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創新工作,建立科技創新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推動科技創新戰略、規劃和政策的實施。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科技創新發展專項規劃,確定科技創新發展的目標、投入、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服務保障等內容,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淮南經濟技術開發區、淮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科技創新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信息化、人社、財政、金融、農業、教育、稅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科技創新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科普工作,加強科技創新的宣傳和引導,營造尊重科學、崇尚創新、保護知識產權的社會氛圍。第二章科技創新引導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新型煤化工、現代裝備制造、新壹代信息技術等主導產業和高成長產業,支持大學科技園、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和高技術產業化基地建設,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水平,發揮集聚效應,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科技創新政策落實,實施市級科技項目,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第八條鼓勵企業自主或與高校、科研機構聯合組建重點實驗室、技術(技術創新)中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科技創新平臺,並在用地、財政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開展關鍵技術研究、新產品研發、成果應用推廣、標準研究制定等。鼓勵和支持產學研合作承擔市級科技項目。第九條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給予獎勵。

優先推薦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國家和省級科技項目。同等條件下,高新技術企業優先獲得市級科技項目。第十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造、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在創新型城市建設中的作用。

市人民政府對已授權的發明專利給予資助,對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利息和評估費給予補貼,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知識產權示範(優勢)企業按規定給予獎勵。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知識產權申請量納入財政資金支持的市科技項目驗收內容。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加強農業和農村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應用,建立農業科技基地、示範園區,完善農業科技服務網絡。第十二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以技術入股、轉讓、許可等形式在本市轉讓和轉化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項目在市科技計劃中優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引導科技成果轉化,支持本市先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三條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沒有規定或者約定的,對完成和轉化其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壹)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獲得的凈收入中提取至少70%;

(二)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從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者投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

(三)對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科技成果,在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五年每年提取不低於實施該科技成果所產生的商業利潤的10%。

對R&D和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員,獲得不低於獎勵報酬總額70%的獎勵份額。承擔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轉移機構的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份額不得低於總數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