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分級管理的範圍
(壹)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府和省、市投資主管部門(含發展改革、經貿、外經貿等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除外)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
(二)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區政府(經濟功能區)和區(經濟功能區)投資部門的審批(核準、備案)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
區(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申辦各施工環節的安全許可手續,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二,工作方式
審查方法
1.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集中審查。對於國內無生產(儲存)、大型聯合生產、位於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的建設項目,在組織專家進行集中評審時,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進行核查。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當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審查。
3.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成品油批發和位於生產生活相對密集區域的建設項目,參與評審的專家人數不少於5人,其他建設項目壹般不少於3人。
4.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審查,並通知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指派相關工作人員參加並擔任審查組成員。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安全審查,還應通知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派人參加,並擔任審查組成員。
5.在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各個審查階段,根據審查內容的需要,通知建設單位委托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協助審查。
6.分期建設並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相應的安全設施可以分期單獨驗收。根據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需要申請其他與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安全生產許可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應當與許可審查相結合。審查順序為:先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審查,審查合格後再進行許可證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許可審查。
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與許可審查部門不是同壹行政機關時,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組織或者邀請許可審查部門進行同壹審查。
(2)技術支持方法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應當由建設單位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
2.根據省安監局《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的通知》(粵安監發〔2007〕544號)精神,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技術審查與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壹並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的技術審查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前完成。
第三,工作程序
(1)驗收。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以下處理:
(1)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建設單位不予受理;
(二)建設單位提出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建設單位向規定的部門申請;
(三)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補正通知書》,壹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予以受理;
(四)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更正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材料中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補正全部內容的,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為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
(2)復習。對已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文件和資料的內容(或者建設項目現場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1.經審查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不予通過審查。整改後,建設單位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部門將重新組織審查。建設單位未重新申請或者經建設項目安全許可部門重新審查仍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不予批準,並說明理由。
2.經審查,認為安全生產條件仍存在壹般問題。建設單位保證在壹定期限內能夠解決的,經專家確認後,原則上可以通過審查。
(1)對施工單位現場存在的問題,能立即整改的施工單位應立即組織整改;現場隱患整改需要壹定條件或者較長時間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整改指令,限期整改,施工單位在整改完成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確保安全。整改完成後,安全評價機構到現場進行確認,出具書面確認意見,並上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二)安全論證報告、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篇等資料存在問題的,編制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編制單位應當形成書面整改聲明,並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
3.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對專家組、協助審查單位代表和審查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研究討論,決定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事項後,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
四。批準設立
(壹)為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設立審批與設立安全審查的銜接,根據《省安監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08〕38號)的有關要求,今後,企業在申請設立批準書時, 在珠海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除提交《審批程序》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建設項目立項的安全審查意見(簡易程序除外);
2.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的編制(取代原預評價報告);
3 .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5 .政府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6.環境保護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根據《廣東省安全監管局關於進壹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工作的通知》(粵安監〔2008〕38號)精神,依法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市級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未專項規劃建設的,屬於國家、省、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淘汰類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不得批準設立。
五.簡易程序
根據《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的,經建設單位申請核準,可以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程序(涉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的,仍按《細則》辦理)。
(壹)可以免除設立安全審查的範圍和情形。
1.原建設項目已辦理相關安全生產許可手續(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證),僅擴建或改建與原項目相同的生產、儲存裝置(設施);
2.利用現有裝置(設施)調整生產、儲存的品種與原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具有相同或更低的危險、有害特性;
3.僅利用原有廠房和庫區對裝置(設施)的工藝進行調整、更新或改進,生產和儲存的品種未發生變化;
4 .經投資部門批準的加油站或具有經貿部門批準文件的加油站;
5.總面積小於550m2的危險化學品商店和小型倉庫;
6.其他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認為危險因素小、規模小、工藝路線簡單的,如改擴建不含原藥的農藥加工、復配、分裝生產設施;不含樹脂合成等化學反應過程的油漆、塗料、粘合劑、油墨及類似產品的生產設施(設備)的改擴建;無化學反應過程的危險化學品的物理混合和制備,如助焊劑、稀釋劑、顯影液、蓄電池等生產裝置(設施)的改擴建(下同)。
符合上述範圍和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向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免於設立安全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備案:
1.簡易程序的申請;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原材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包裝、儲運的技術要求,以及計劃年產量或最大儲備量;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名稱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5.平面布置圖,反映工程與周圍建築物安全距離的四張圖;
6.安全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符合第(1)項);
7.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可以免予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範圍和情形。
1.利用現有裝置(設施)調整生產、儲存的品種與原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相同或低於原生產、儲存的品種;
2.僅利用原有廠房和庫區對裝置(設施)的工藝進行調整、更新或改進,生產和儲存的品種未發生變化;
3.經消防設計審核的總面積小於550m2的危險化學品商店、倉庫(貨場)、小型倉庫、加油站。
4.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認為危險因素小、規模小、工藝路線簡單,可以免除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範圍和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向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豁免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備案:
1.簡易程序的申請;
2.政府或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核準和備案文件(復印件);
3.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書和委托協議(復印件);
4 .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設施設計審核意見(復印件,如有);
5.工藝流程圖或總平面圖;
6.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可以免於試生產(使用)計劃備案的範圍和情況。
1.利用現有裝置(設施)調整生產、儲存的品種與原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相同或低於原生產、儲存的品種;
2.僅利用原有廠房和庫區對裝置(設施)的工藝進行調整、更新或改進,生產和儲存的品種未發生變化;
3 .危險化學品倉庫(倉庫、貨場)、商業商店和加油站;
4.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認為危害因素小、規模小、工藝路線簡單,試生產方案可以免於備案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範圍和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向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豁免試生產(使用)方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備案:
1.簡易程序申請書(包括試生產的起止日期);
2 .生產和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和設計能力;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5.安全設施建設報告;
6.安全評價機構編制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安全驗收報告;
7.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合並審查。
同時,符合免於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向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提交免於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材料,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壹並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1)排除範圍。下列項目或活動不適用本實施意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依法不予受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申請:
1.生產、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質和核能物質的建設項目;
2.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和輔助儲存;
3.長距離石油和天然氣管道及其輔助儲存;
4.城鎮燃氣輔助儲存;
5.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實施的無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建設項目。
(2)有效期。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後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的有效期分別為2年,自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作出決定之日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建設項目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自動失效。
(3)信息備案。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證後,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證投入生產(使用)前,因企業資產合並、分立導致建設項目變更建設名稱、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經濟類型或者企業名稱的,不需要變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證。但建設單位應當在上述情況發生變化後10日內,將變化情況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備案。各區、各經濟功能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每年7月1、10前填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統計表》,並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壹年度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情況報市安監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