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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開中藥店需要什麽手續和證件?

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五條藥品零售企業的設置應當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條件和實際需要,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依法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壹年以上(含壹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鄉鎮以下農村地區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在企業營業時間內,上述人員應當值班。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存在《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超市等商業企業零售藥店的設立必須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用藥需求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具備的國家基本藥物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藥品批發企業開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藥品零售企業設立驗收實施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相關內容制定,並報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範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的經營範圍: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請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並在經營範圍中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範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的審批,按照國家特殊藥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請人向擬申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和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建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中標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為中標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配制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配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制劑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擬建企業的組織機構;

4、營業場所、倉庫布局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書;

6、擬建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和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並作出是否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符合要求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申請人向擬設企業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立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籌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及質量負責人,學歷、職業資格或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簡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3、擬建的經營場所、倉儲設施、設備。

(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中標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為中標日期。

(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配制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配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制劑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營業場所、倉庫布局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4、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書;

5、擬建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和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受理實施標準》組織受理,並作出是否頒發《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擴展數據:

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壹)《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發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停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撤回、撤銷、撤回、註銷或者宣告無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註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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