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的編制原則是使電梯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在全國範圍內統壹,能夠滿足電梯安全和正常運行的基本要求,從而達到規範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的目的。
本規則的主要起草單位和人員如下: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處劉新華·周培
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何毅
北京特種設備檢測中心趙博瑞張迪華
上海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處顧衛東,張元培
潘文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處
劉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測研究所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處姚、黃永勝
奧的斯電梯(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姜浩
日立電梯(中國)有限公司曾健之
上海三菱電梯有限公司王誌平
北京希望電梯有限公司的劉萍
目錄
第壹章總則.......................................(1)
第二章使用管理.........................................(1)
第三章日常維護...................................................(4)
第四章附則(六)
附件a
客梯和貨梯的日常維護項目(內容)和要求....................................(7)
附件b
液壓電梯的日常維護項目(內容)和要求.....................(11)
附件c
雜物電梯日常維護項目(內容)及要求.........................................(14)
附件d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日常維護項目(內容)和要求...........................................................................................................................................(17).
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規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梯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適用範圍內電梯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
這壹規定不適用於個人或單個家庭使用的電梯。
第三條本規則是電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護保養)的基本要求。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實際情況,有關單位可以制定高於本規則的工作要求,以保證待維護電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條使用單位應當加強電梯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對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
用戶應當購買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電梯,保證電梯安全運行所必需的投入,嚴禁購買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五條用戶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範、產品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的要求以及實際使用情況組織維護保養。
用戶應當委托取得相應電梯維保項目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維保單位)進行維保,並與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約定維保期限、要求和雙方權利義務。維修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維修的內容和要求;
(2)維護的時間、頻率和持續時間;
(三)維護單位和使用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使用單位應當設立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至少有壹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七條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電梯使用和運行安全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安全管理體系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相關人員的職責;
(二)安全操作規程;
(3)日常檢查制度;
(4)維護系統;
(5)定期檢查制度;
(六)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經營者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
(八)事故或意外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救援演練制度;
(九)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人應當向設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電梯產權人(指個人所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1);
(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壹式兩份);
(三)安裝監督檢查報告;
(四)用戶與維修單位簽訂的維修合同(原件);
(五)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駕駛員(適用於按照第九條第(五)項要求配備的電梯駕駛員)以及其他與電梯相關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證書;
(六)安全管理體系目錄。
維保單位變更時,使用人應當持維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後30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更換電梯內維保單位的相關標誌。
電梯報廢時,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電梯停用超過1年或者使用期限跨越1定期檢驗日期的,使用人應當在30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止使用手續,重新啟用前應當辦理使用手續。
第九條用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隨時與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保持有效聯系;
(二)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查合格”標誌;
(三)將電梯內的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容易註意的顯著位置;
(四)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維保單位名稱,以及應急維修和投訴電話;
(5)醫院為患者提供的電梯、速度大於2.5m/s的直接用於觀光的客梯、由駕駛員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證電梯駕駛員操作;
(六)制定突發事件或事故的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醫院、商場、體育場館、文藝演出場所、展覽館、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電梯使用人應當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救援演練,其他使用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和所使用電梯的特點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七)電梯被困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保人員實施救援;
(八)電梯發生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時,組織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後,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九)發生電梯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事故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十)監督和配合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保養工作;
(十壹)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電梯安全教育和培訓;
(十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及時采用安全節能新技術,對在用電梯進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電梯的安全節能水平。
第十條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電梯運行進行日常檢查,記錄電梯的日常使用情況;
(二)制定並實施電梯定期檢驗計劃;
(三)檢查電梯安全防範措施和警示標誌,確保其完整、清晰;
(四)妥善保管電梯鑰匙及其安全標誌;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需要停止使用時,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六)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電梯維保人員進行救援;
(七)監督電梯的安裝、改造、維護和保養,簽署維保單位的維保記錄。
第十壹條用戶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
(2)設備及其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的產品技術文件;
(三)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的有關資料和報告;
(四)日常檢查和使用記錄、維護記錄、年度自檢記錄或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五)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查報告、定期檢驗報告;
(6)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日常檢查和使用記錄、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檢記錄或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定期檢驗報告、設備運行故障記錄等資料應至少保存2年,其他資料應長期保存。
用戶變更時,應隨機移交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在用電梯應當每年定期檢驗壹次。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規定的檢驗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交定期檢驗申請。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電梯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要求,正確使用電梯:
(壹)遵守電梯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
(二)不乘坐明顯處於異常狀態的電梯;
(三)不使用不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
(四)不拆除或者毀壞電梯部件和附屬設施;
(五)不乘坐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運送貨物時不超載;
(六)不做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三章日常維護
第十四條維護保養單位對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應確認新維護的電梯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維護後的電梯應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
第十五條養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按照本規則和有關安全技術規範以及電梯產品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保證電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開展壹次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型(種類)電梯的應急演練;
(3)設立24小時維修電話值班,確保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排除。維保人員接到電梯故障報告後,及時到達電梯所在地實施現場救援,直轄市或設區的市到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壹般不超過1小時;
(四)電梯出現故障時,及時詳細記錄;
(五)建立每臺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並歸入電梯技術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協助用戶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7)對承擔維保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按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要求,組織取得電梯維保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並將培訓和考核記錄存檔備查;
(8)每年至少進行1次自檢,自檢應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定期檢驗前進行。自檢項目應根據使用情況確定,但不得少於本細則《電梯年度維護保養和定期檢驗》中規定的項目和內容,並向使用單位出具有自檢和審核人員簽名並加蓋維保單位公章或其他專用章的自檢記錄或報告;
(九)安排維保人員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
(十)在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人;發現重大事故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電梯維護保養分為半月維護保養、季度維護保養、半年維護保養和年度維護保養。需要滿足的基本項目(內容)和要求分別見附件A至D。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附件的要求、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說明書的規定,根據被維護保養電梯的特點,制定合理的維護保養計劃和方案,對電梯進行清洗、潤滑、檢查和調整,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易損部件,使電梯符合安全要求,保證電梯正常運行。
現場維保時,如電梯出現問題需要增加維保項目(內容)解決,應相應增加維保計劃和方案,並及時調整。
通過維護保養或者自檢,發現電梯僅依靠合同約定的維護保養內容已不能保證安全運行,需要對電梯進行改造、維修或者更換零部件、更新的,應當書面向使用單位提出。
第十七條維保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應當有記錄。記錄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電梯的基本情況和技術參數,包括整機制造、安裝、改造和主要維保單位的名稱,電梯品種(型號)、產品編號、設備代碼,電梯的原型號或改型,電梯的基本技術參數(內容見第十八條);
(二)單位、場所和單位的編號;
(3)維修單位、維修日期和維修人員(簽字);
(四)電梯維保項目(內容)、維保工作、要求,以及易損件調整和更換的詳細記錄。
維護記錄應當由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維保記錄中電梯的基本技術參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載客電梯、載貨電梯(以下分別簡稱載客電梯、載貨電梯)的曳引或者強制驅動,是指驅動方式、額定載荷、額定速度和層站次數;
(2)液壓電梯,包括額定載荷、額定速度、層數、油缸數量和頂升類型;
(3)雜項電梯,包括驅動方式、額定載荷、額定速度和層站數;
(四)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為傾斜角、額定速度、升降高度、步寬、主機功率、使用區段長度(自動人行道)。
第十九條維保單位的質檢(檢驗)人員或者管理人員應當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並做好記錄。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消防電梯、防爆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制造單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維護保養的項目和內容。
第二十壹條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用戶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是電梯產權所有人,也可以是經電梯產權所有人授權或委托,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人。
日常維護保養是指對電梯進行清洗、潤滑、調整、更換易損件、檢查等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其中清洗和潤滑不包括零件解體,調整和更換易損件不會改變任何電梯性能參數。
第二十二條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自2009年8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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