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壹定時期內競爭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簡稱商品)的商品範圍和地理範圍。
經營者是指向消費者提供其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是對方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消費者相對應。
擴展數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協議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壹旦協議生效,經營者應履行承諾。
當然,約定的內容應該是法律法規允許的事項。如果協議內容違法,比如提供毒品,就不受法律保護。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百度百科-運營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