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解決現行體制存在的監管職責不清、交叉監管、空白監管等問題,加強綜合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更好地協調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的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
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出,整合銀監會和保監會職責,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擴展數據:
內部組織:
(1)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行,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新聞宣傳等工作。
(2)政策研究局。承擔研究和組織實施銀行業、保險業改革開放政策的具體工作。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國際銀行保險監管改革發展趨勢、監管方式和運行機制進行系統研究,提出銀行保險監管政策建議。
(3)法規部。起草其他銀行和保險法規。制定相關監管規則。承擔法律審查和法律咨詢服務。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處罰等工作。
(4)統計信息和風險監控部門。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統計制度、監管報表的編制和披露以及行業風險的監測、分析和預警。承擔銀行業和保險業的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以及信息科技風險監管。
(5)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承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編制系統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建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並監督實施。監督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
(6)普惠金融部。協調推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普惠金融工作,制定相關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向小微企業、“三農”和特殊群體提供金融服務。
(7)公司治理監管部。制定銀行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協調股權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職能監督。引導銀行業和保險機構開展加強股權管理、規範股東行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工作。
(8)銀行機構檢查局。擬定銀行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的項目立項、實施和後評價工作。提出整改、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建議。
(9)非銀行機構稽查局。制定保險、信托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現場檢查的項目立項、實施和後評價工作。提出整改、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建議。
(10)重大風險事件和案件處理局(銀行和保險安全局)。制定銀行保險機構違法案件調查規則。組織協調銀行業、保險業重大、跨區域風險事件和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和檢查銀行、保險機構的安全工作。
(十壹)創新業務監管部門。協調開展對銀行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功能監管。為銀行、保險創新業務的日常監管提供指導和支持。承擔銀行、保險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的監管策略研究。
(12)消費者保護局。研究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辦法。調查處理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組織處理消費者投訴。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⒀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承擔打擊取締擅自設立相關非法金融機構或變相從事相關合法金融業務的工作。承擔非法集資的認定、調查、制止及相關組織協調工作。向有關部門移送非法集資案件。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讀和業務指導。
(14)政策性銀行監管部。承擔政策性銀行和開發銀行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十五)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大型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十六)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十七)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承擔城市商業銀行和民營銀行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十八)農村中小銀行監管部。承擔農村中小銀行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十九)外資機構國際合作與監管司(港澳臺辦公室)。承辦外事管理、國際合作及涉港澳臺相關事務。承擔外資銀行保險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20)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擔財產保險和再保險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二十壹)壽險監管部。承擔人身保險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二十二)保險中介監管部。承擔保險中介機構的準入管理。制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和要求。檢查和規範保險中介市場行為,查處違法行為。
(二十三)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部門。承擔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估、預警和監測系統的具體工作。承擔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24)信托監管部。承擔信托機構的準入管理。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指導信托業擔保基金的運作和管理。
(二十五)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承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機構的準入管理。
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並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案件風險監控處置和市場退出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二十六)人事部(黨委組織部)。承辦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等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北京市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系統的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
百度百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