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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糧食市場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轄區內從事小麥(含面粉)、玉米、稻谷(含大米)的收購、加工、銷售、運輸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糧食市場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第四條 糧食市場管理應堅持“管住收購,控制批發,放開零售”的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糧食、物價、稅務、公安、技術監督、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管好糧食市場。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對轄區內的糧食購銷網點和糧食批發交易市場的建設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第六條 糧食收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收購政策。農民及其它糧食生產者所生產的糧食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敞開收購,嚴禁私商、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直接向農民和其它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第七條 糧食收儲企業應當常年掛牌收購農民和其它糧食生產者銷售的余糧,公開收購品種、等級質量標準(樣本)、價格、價款結算方式;公開設置驗收器具,實行售糧人與檢驗人相分離,采樣人與檢驗人相分離,采用儀器進行封閉檢驗,戶交戶結。第八條 糧食收儲企業在糧食收購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任何理由拒收、限收、停收;

(二)壓級壓價或擡級擡價;

(三)以任何形式委托其它企業或個人收購糧食;

(四)為非法收購糧食提供憑證;

(五)假借委托收購名義,收購資金不進賬,所銷售糧食不進本企業順價銷售核算,搞體外循環;

(六)跨縣域收購糧食。國有農業企業、農墾(軍隊)企業不得跨系統收購糧食;

(七)代扣代繳除農業稅以外的任何稅費;

(八)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拖欠農民售糧款;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行為。第九條 種子公司憑種子生產合同收購種子基地生產的糧食種子,並組織調運。轉作商品糧的,應售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第十條 糧食加工企業、糧食經營者和用糧單位所需糧食,應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購買,不得直接向農民或從集貿市場購買。第十壹條 飼料、飼養、醫藥、釀造等單位,可以委托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原料用糧,只限自用,不得倒賣。委托收購的糧食,必須事先簽定委托收購合同,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納入本企業順價銷售核算範圍。第十二條 凡從事糧食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糧食加工企業和各類糧食加工兌換網點,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加工經營業務。

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開辦的糧食收購點,須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糧食加工企業從省外購進糧食必須簽定合同,使用國家規定的統壹示範合同文本,並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第十四條 糧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臺賬,詳細記載原糧的來源、庫存、加工情況及成品糧的去向,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每月末向縣以上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生產、經營情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糧食加工企業派駐監察員。第十五條 從事糧食代加工、代儲存業務,須經縣以上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並單獨記賬,嚴禁將代加工糧食轉為商品糧銷售。第十六條 跨縣域運銷的小麥(含面粉)、玉米、稻谷(含大米),必須持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糧食加工企業的銷貨發票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出具的銷貨發票。無銷貨發票的,運輸部門不得運輸。

糧食作物種子跨地區運銷,須持有種子經營許可證、質量合格證及購銷合同。第十七條 從事糧食批發業務,必須經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發給《糧食批發準入證》,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第十八條 糧食批發企業除應符合企業設立的壹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主營糧食批發業務的,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萬元,兼營糧食批發業務的,註冊資金不得低於200萬元;

(二)有合法可信的資信擔保或證明;

(三)有倉容量不少於300噸的自有倉庫,或有3年以上的有效倉庫租賃合同;

(四)有相應的防治、檢驗設備;

(五)有初級以上技術資格的保管及檢驗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