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憲法的任何修正都需要全民公決,而對法律的任何修正都可能需要全民公決。公民可以通過行使公民投票權對聯邦議會投票通過的任何法律提出質疑,通過行使立法動議權對聯邦憲法提出修改。
瑞士聯邦委員會(Swiss federal council)是由7名成員組成的執行委員會,主管聯邦行政機構,作為聯合內閣和集體領袖運作。聯邦委員會成員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聯邦總統和聯邦委員會副主席由聯邦議會從聯邦委員會成員中選舉產生,任期65,438+0年,兩個任期同時計算。
自1848以來,瑞士的行政機構從未同時更換,從而保持了長期的連續性。
瑞士有壹個聯邦最高法院,其法官由議會選舉產生,任期六年。該法院的職能是審理對州法院判決或聯邦行政機構行政決定的上訴。
在瑞士的26個州中,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憲法、行政機關、議會和法院,在本州的立法決策上有相當大的自主權。
立法權屬於聯邦議會和聯邦委員會。然而,在幾乎所有情況下,新法案不是由議員提出,而是由聯邦委員會提出。
每壹項新法案都必須經過聯邦議會兩院的辯論和批準。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立法議案、起草、審議、表決和生效。
聯邦委員會起草的所有成文法草案都與官方報告壹起發表在《聯邦公報》上。經聯邦議會審議後,所有法案再次刊登在《聯邦公報》上。從宣布之日起的100天內,為全民投票收集了50 000個簽名。如果沒有人要求公投,或者公眾投票接受新法案,它將被公布在官方的聯邦法律匯編中。新的成文法生效後,如有必要,其文本將與現有的成文法合並,並補充到聯邦系統的法律匯編中。聯邦委員會和其他聯邦機構的聯邦法規也通過聯邦法律官方匯編和聯邦系統法律匯編發布。當然,聯邦憲法的所有修正案也是如此。大多數州的立法遵循類似的程序。
關於知識產權的執行,瑞士常駐代表團通過第號通知向世界貿易組織通報了《國家民事訴訟法》和《國家刑事訴訟法》。2003年8月2日IP/N/1/CHE/2。該通知是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63.2條做出的。
在關於《州民事訴訟程序法》的通知中指出:“瑞士各州和半州(***26)都有民事訴訟程序法,其中規定了法律補救程序和執行措施。在知識產權領域,每個州都根據民法規定的程序指定了相應的壹審法院。”
在關於《州刑事訴訟法》的通知中,它指出:“每個州都有責任起訴罪行。每個州或半州都需要有壹部基於《瑞士刑法》(第365條)和《聯邦刑事訴訟程序法》(第247條及其後各條)的刑事訴訟法典。26個州的刑事訴訟法都載有關於臨時措施的規定。”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