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ginalCostPricing)
對非線性定價的研究源自邊際成本定價的不足。邊際成本定價是壹種線性定價方式,即向市場中的消費者購買的任何單位收取的價格不變,等於邊際成本。在競爭性的市場中,邊際成本定價可以實現社會總福利的最大以及資源配置的最優(firstbest)。但對於公用事業企業而言,由於其規模經濟所導致的天然壟斷屬性,不受規制的利潤最大化的企業將追求壟斷利潤而偏離邊際成本定價原則,因此會導致社會總福利的損失(deadweightloss)。傳統的觀點是需要政府的介入,即進行規制。但規制同樣存在規制成本、信息不對稱(Tirole,1988)、A-J效應(AverchandJohnson,1962)、規制承諾與靈活性之間的矛盾(GilbertandNewbery,1994)、規制者被俘獲(Stigler,1971)等規制失靈的問題。即使不考慮規制失靈而認為政府可以通過規制成功地將價格確定在邊際成本處,然而由於企業在邊際成本下降的階段進行生產,這時的邊際成本定價將導致企業無法彌補固定成本而出現虧損。Dupuit(1884)和Hotelling(1938)最早對這壹問題進行了思考,他們的研究開創了公用事業規制理論。他們認為,在堅持邊際成本定價的同時,企業的虧損可以通過政府征稅的形式加以彌補,這壹理論直接導致了戰後以英國為代表的歐洲國家主要采取對公用事業進行國有化(nationalization)並進行財政補貼的政策實踐。然而,對其他商品征稅也會導致該種商品的價格偏離邊際成本,結果是此壹行業的福利損失轉移到了其他行業,問題並未得到根本的解決。美國的做法則是對私人所有的公用事業企業確定壹個“公平的、合理的”回報率,即回報率規制(rateofreturnregulation),固定成本通過完全分攤成本定價法回收。這實質上是平均成本定價,同樣存在福利損失。因此,Coase(1946)極力反對Dupuit和Hotelling倡導的邊際成本定價原則,他指出在平均成本下降時,兩部定價要優於邊際成本定價。在隨後的另壹篇文章中,他更是詳盡追述了邊際成本定價的淵源,歷數了邊際成本定價的缺陷。他認為,邊際成本定價僅僅考慮了消費者對增量成本的評價,而沒有考慮對總成本的評價;政府代替消費者做出是否需要某種商品的判斷;沒有考慮到政府介入後稅收的無效率以及行政的成本;更為嚴重的是,邊際成本定價最終將導致公用事業的集中化管理。同時,他還指出試圖對***同成本和固定成本進行分攤的FDC定價也是徒勞無益的。
當存在規模經濟時,邊際成本定價無法解決固定成本的彌補和分攤的問題。當企業生產多種產品時,這壹問題就更為復雜,並有可能出現交叉補貼問題(crosssubsidy)。相對於邊際成本定價所導致的資源配置和社會福利的“最優”而言,如何解決這壹問題則成為經濟學中的次優問題(secondbest),即:在企業盈虧平衡的條件下,管制者(或企業)如何確定價格以使社會總福利最大(或者福利損失最小)?對這壹問題的回答沿三條思路展開,壹是從會計分攤的角度而發展出來的FDC定價,它長期以來在美國公用事業管制機構——如州際貿易委員會(InterstateCommerceCommission)和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的政策實踐中得到廣泛的應用,目前我國的絕大多數企業以及政府的有關監管機構也主要采用這種方法。二是從經濟效率和社會福利的角度,由英年早逝的英國經濟學家F.PRamsey(1927)最早提出的Ramsey定價,並由Mirrlees(1971,1976)發展的最優稅收理論,以致後來的非線性定價;第三則是價格歧視。 根據FDC定價,固定成本F將被按照壹個固定的比例分配給企業的n種產品,通常有三種確定分配比例的方法(Braeutigam,1980):(1)總收入;(2)實際產出,但當企業產出的單位不壹致時這種方法則不可行;(3)可分配成本(邊際成本),mj為第j種產品的邊際成本。經過分配,第j種產品的價格為。從經濟效率的角度出發,大多數經濟學家都不贊同FDC定價。例如,Friedlaender(1969)指出,FDC定價過於武斷(arbitrariness),幾種分配方法產生的結果各不相同,並且存在循環論證的嫌疑。Brown和Sibley則指出,FDC定價實際上是平均成本定價,反映經濟效率的價格彈性、邊際成本等概念在FDC定價中沒有作用。Baumol(轉自Brown和Sibley,1986,第49頁)則認為,FDC定價對於它原本要解決的最重要的問題之壹——交叉補貼(crosssubsidy)——也是無意義的,因為不論采用哪種分配方法,其結果都是無交叉補貼的(subsidy-free),因此FDC定價不能作為判斷是否存在交叉補貼的依據。FDC定價僅僅考慮了已經或正在進行生產的商品的成本,而無法對生產或不生產某種商品的成本進行增量比較,而後者才是判斷交叉補貼是否存在的依據。但是,顯然FDC定價的最大優勢在於它符合人們的直觀感受,並且簡便易行。
近年來另壹種考慮固定成本分攤的方法是所謂的公理式方法(axiomaticapproach)(Mirman,SametandTauman,1983)。這種方法首先並不直接考慮經濟效率或分攤方法,而是直觀地列出任何分配方案***有的六個基本特征,成本***享(costsharing)、重新調節(rescaling)、壹致性(consistency)、積極性(positivity)、可加性(additivity)相關性(correlation)。但這種方法最後的結果仍然是FDC定價,並沒有解決經濟效率的問題。 (Peak-loadPricing)
同壹種商品或服務的邊際成本隨服務時間的不同而不同在公用事業中極為常見,如在峰期和谷期分別撥打電話或消費電力,這壹問題即為公用事業中峰谷定價問題。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企業在不同時期面臨的需求曲線存在很大不同;
(2)、企業在不同的時期的生產規模或生產能力短期內難以發生大的改變;
(3)、產出難以以較低的成本進行儲存,因此生產和消費必須幾乎同時進行。峰谷定價在實質上仍然屬於邊際成本定價,然而同樣的產品在不同的時期具有不同的邊際成本使得問題更為復雜,例如,如何在不同時期分攤固定成本或***同成本。法國經濟學家對峰谷定價問題做出了突出貢獻,他們的研究表明,由於在不同的時期進行生產和消費的邊際成本不同,有效的峰谷價格同樣應當隨時間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並且,所有的固定成本都應當由峰期承擔。另外,不同的生產技術假設(生產函數的形式)對於峰谷定價以及固定成本的分攤也具有重要影響. 相對於邊際成本定價所導致的社會總福利最大的“最優”(firstbest)定價規則而言,盈虧平衡條件下最大化社會總福利的定價規則被稱為“次優”定價(secondbest),這壹工作最早由拉姆齊做出(Ramsey,1927)。他原本考慮的是最優商品稅(optimalcommoditytax)問題,即如何制定價格在達到壹個最低稅收收入的前提下最小化社會總福利損失。顯然,當最低稅收收入等於固定成本時,這兩個問題是等價的。最優稅收理論後來被Mirrlees(1971,1976)發展,他進壹步考慮了不同消費者的類型(type)問題,商品之間的替代與互補問題,信息不對稱下消費者的激勵相容和自我選擇問題等等,他的結論為最優稅率應當是非線性的,對於最大消費者的稅率應當為0,即“在最高處沒有扭曲”。這壹結論同非線性定價極為類似,因此他的研究對於非線性定價有著最為直接的關系。
在早期的公用事業定價和壟斷規制領域,拉姆齊定價並未受到理論界應有的重視,後來被法國經濟學家博伊塔克(Boiteux,1971)重新發掘,因此又被稱為拉姆齊—博伊塔克反彈性規則(Ramsey-Boiteuxinverseelasticityrule)。拉姆齊定價的含義為價格在邊際成本上的加成同價格需求彈性的倒數成比例,即,其中,為服務的價格,為邊際成本,為價格彈性,是拉格朗日乘子,被稱為拉姆齊數(Ramseynumber)。
根據這壹規則,價格彈性較低的小客戶將被收取較高的價格,因此為固定成本的補償做出更多的貢獻。拉姆齊定價是價格歧視以及非線性定價的理論基礎,在實踐中也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美國的州際貿易委員會在1983年放棄了FDC定價,開始采用Ramsey定價對鐵路運輸的價格進行規制(Baumol,1989)。學界認為,對於公***事業定價而言,20世紀70年代是拉姆齊定價的時代,80年代則是非線性定價的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