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制定的設計費標準上下浮動20%是簽訂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依據。投標方不得采取降低設計費、增加工作量、縮短設計周期等方式。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條件,也不得與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其簽訂的合同效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備案設計合同並依法處理。
招標人應在簽訂設計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設計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或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對於符合設計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設計方案,招標人應當給予不同程度的補償。
(壹)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其補償標準。投標人過多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補償壹定數量的投標人。
(二)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給予每個未中標的投標人經濟補償,並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補償標準。
招標人可根據情況設定不同的補償標準,對評標委員會評選出的優秀設計方案給予適當鼓勵。
第三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建設工程投標的國內外設計企業收取的設計費,應當按照國民待遇平等的原則嚴格執行。
工程設計采用投標人自有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專利和專有技術費用由招標人和投標人協商確定。
第四十條招標人應當保護投標人的知識產權。投標人擁有設計方案的版權(著作權)。未經投標人書面同意,招標人不得將已交付的設計方案轉讓給第三方或用於本次招標範圍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設計合同後,招標人有權在建設項目中使用中標方案。中標人應保護招標人在使用其設計方案後免受來自第三方的侵權訴訟或索賠,否則由此產生的壹切責任由中標人承擔。
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使用其他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的,應當事先征得投標人的書面同意,並按規定支付使用費。未經相關投標人書面許可,招標人或者中標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標人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方案。
聯合體投標人共同完成的設計方案的知識產權歸聯合體成員所有。
第四十壹條設計單位應當對其提供的方案設計的安全性、可行性、經濟性、合理性、真實性和合同履行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設計原因造成項目總投資超過預算的,建設單位有權依法追究設計單位的責任。但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設計單位只承擔方案設計,不承擔後續階段的工程設計業務。
第四十二條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和取得專業資格的註冊人員的誠信管理。在設計招標活動中,記錄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和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人員的各種失信和違法行為,建立招標代理機構、設計單位和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人員誠信檔案。
第四十三條各級政府部門不得幹預正常的招標活動,不得無故拒絕依法按規定程序評標的中標方案。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和地方建設方針、政策、標準和規範執行情況的監督,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和本辦法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