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艦艇命名規則:
1、航空母艦、巡洋艦以行政省(區)或詞組命名;
2、驅逐艦、護衛艦以大、中城市命名;
3、核潛艇以“長征”加序號命名;常規導彈潛艇以“遠征”加序號命名;
4、常規魚雷/導彈攻擊潛艇以“長城”加序號命名;
5、掃布雷艦以“縣、州”命名;
6、獵潛艇也以“縣、州”命名;
7、船塢登陸艦、坦克登陸艦均以“山”命名;
8、步兵登陸艦以“河”命 名;
9、補給艦以湖泊命名;
10、訓練艦用人名命名。
擴展資料:
艦艇命名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區別於國際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艦艇命名;
2、區別於國內民用商用的船名;
3、條理性強,便於記憶;
4、字音清晰,不易相互混淆;
5、名稱響亮,富有含義;
6、能夠體現國家的尊嚴;
7、能夠體現中華民族悠久的歷史和文化;
8、能夠經得起歷史的考驗,使用長久,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能夠滿足裝備發展的需要。
百度百科——海軍艦艇命名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