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壹切人、物和所發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利。壹般來說,管轄權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屬人管轄權。這是指各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實行管轄的權利。
2、屬地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領域內的壹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發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轄權。
3、保護性管轄權。這是指國家對於外國人在該國領域外侵害該國的國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管轄。
4、普遍性管轄權。根據國際法,國家對於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
二、豁免權簡單地講,就是因滿足某種法定條件或存在某種法定情形時,特定主體可以免受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豁免權就適用主體之不同,大致可分為以下情形:
1、司法豁免權:給予法官或行政官豁免民事責任;
2、議會豁免權,又稱言論免責權:給予國會議員可以自由討論議題;
3、外交豁免權內容包含刑事裁判之豁免,可不受駐在國刑事追訴,且享有行政與民事豁免,不受強制執行及處分;
4、元首豁免權:是指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為刑事豁免權之壹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