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適用本條例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規定。第三條 本市行政部門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依據本市地方性法規行使其他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權的,同時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對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行使的範圍進行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的事項應當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壹般屬於現場易於判斷、不需要專業設備和技術檢測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項。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協調機制。
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是本轄區城市管理工作責任主體,負責領導和組織本轄區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工作。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並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堅持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註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第二章 執法規範第八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查處違法行為,並對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第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實行屬地管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管轄。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對案件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案情重大、復雜或者跨區的案件,市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直接管轄。第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通過培訓和考試,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方可獲得行政執法資格,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統壹著裝和標識。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第十壹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等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相關城市管理違法行為。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投訴的電話、信箱以及電子郵箱等,對舉報、投訴應當登記並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處理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移送相關部門,並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舉報、投訴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管理職責的,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先予處理,並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理。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案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進行調查:
(壹)違法事實存在;
(二)屬於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範圍;
(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行政執法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行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行政執法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申請提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在回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暫停參加與申請回避事項有關的行政執法工作。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壹)記錄當事人的身份和居住信息;
(二)詢問當事人、證人,制作詢問筆錄或者調查筆錄;
(三)查閱、調取、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收集、調取與違法行為相關的原物,調取原物不便的,可以拍攝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
(五)對實施違法活動的場所進行實地勘驗、檢查,拍照、錄音、錄像,制作現場筆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現場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不少於兩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現場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可以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不少於兩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