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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綠色建築發展,規範綠色建築活動,節約資源,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家有關綠色建築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綠色建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高品質民用建築。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活動,是指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改造、拆除、評估等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制,全面推進綠色建築發展。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創新和進步。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房管、園林、自然資源、水利、科技、財政、生態環境、海洋、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實行綠色建築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設計和建設第八條城鎮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綠色生態發展的原則,貫徹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綠色交通的要求。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綠色建築、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綠色建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本省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采用基本等級以上的綠色建築標準。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高於綠色建築基本等級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

鼓勵其他建築按照高於基本等級的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第十壹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的要求,明確項目選擇的綠色建築技術和投資、節能減排效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項目核準時落實綠色建築要求,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出讓、租賃或者劃撥土地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部門依法對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項目綠色建築等級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不符合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項目,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五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未達到工程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不得頒發施工圖審查證書。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咨詢、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

施工單位應當保證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用水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和設備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的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對綠色建築工程質量負責;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