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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誠實守信原則的規定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時,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堅持誠實、善意、不欺騙、言行壹致、信守承諾。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被稱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在民法典中被多次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打著訂立合同的幌子惡意協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