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執行完畢後繳納,破產申請費在清算結束後繳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費用應當在實際發生後繳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申請費應當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十三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清單和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需要退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05日內退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