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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資金自籌有什麽法律可以表明可以自行招投標?

如果妳的項目不屬於下列規定的範圍,就可以根據本企業的需要決定是否招投標及如何招投標。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第壹條 為了確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三條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

第十壹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是關於工程建設項目定義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處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的關系。應該說,這兩部法律在制定過程中已經從調整範圍、規範內容的側重點等方面做了較好銜接。例如,考慮到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管理實際,《政府采購法》第4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招標投標法;鑒於《招標投標法》已對招投標流程作了全面規定,《政府采購法》沒有再詳細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程序。盡管如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關方面仍反映這兩部法律存在著沖突。究其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在制度層面,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應當適用哪壹部法律,缺乏明確規定。在執行層面,不適當地擴大兩部法律的適用範圍,要麽將壹些本不屬於工程的貨物、服務政府采購納入《招標投標法》調整範圍,要麽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活動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調整範圍。本條通過統壹概念術語,以及明確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範圍,進壹步處理好這兩部法律的調整範圍。

(壹)與《政府采購法》工程定義做了銜接。參照《政府采購法》工程定義,本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需要說明的是,建設工程並不僅限於構築物和建築物。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從這壹定義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過設計、施工、制造等建設活動形成的有形固定資產,要避免對工程作擴大化理解,如將“希望工程‘、“五個壹工程”、“系統工程”等概念化的協作活動理解為建設工程.從而防止不適當地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納入《招標投標法》調整範圍。

(二)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的內涵和外延。本條第1款規定,《招標投標法》第3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據此,與政府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招投標活動,也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

本條是關於公開招標項目範圍以及其中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

壹、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是《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兩種招標方式

《招標投標法》第10條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第16條第1款規定,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第17條第1款規定,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根據以上規定,並從實際執行情況看,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各有優勢。除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外,招標人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何種招標方式。

二、本條補充規定了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範圍

雖然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各有利弊,但由於公開招標的透明度和競爭程度更高,國內外立法通常將公開招標作為壹種主要的采購方式。例如,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我國臺灣地區《政府采購法》第19條規定,除法定情形外,限額以上的采購應當公開招標。世界銀行《貨物、工程和非咨詢服務采購指南》明確規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競爭性招標(國際公開招標)是實現經濟效率、競爭機會均等、采購程序透明度等價值的最佳方式。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規定,壹般情況下貨物或者工程應當通過招標程序(公開招標)進行采購。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11條規定,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原則上應當公開招標。本條在《招標投標法》前述規定的基礎上,借鑒相關立法經驗,對公開招標的項目範圍做了補充規定,即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原則上也應當公開招標。所謂“國有資金”,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3號)第4條規定,包括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所謂“控股或者主導地位”,根據《公司法》第217條規定,是指國有資金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也屬於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

需要說明兩點:壹是國有資金的比例應當是項目資金來源中所有國有資金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和自籌資金均屬於國有資金。二是依法必須公開招標項目的範圍,不限於《招標投標法》第11條和本條規定。例如,《土地復墾條例》第26條規定,政府投資進行復墾的,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復墾項目的施工單位;《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明確要求,土地前期開發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實施單位。

三、本條明確了公開招標項目采用邀請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遵循的程序

本條第1款規定了可以邀請招標的兩種情形。

(壹)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根據這壹規定進行邀請招標,除了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外,還應當同時滿足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這壹條件。考慮到上述特殊情況下,即使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投標人也是已知且有限的,直接邀請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投標,不僅有利於提高采購效率、節約采購成本,而且可以在壹定程度上避免因投標人不足三個而導致招標失敗。需要說明的是,項目技術雖然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雖然受自然環境限制,如果有足夠多的潛在投標人,對於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而言,仍不能邀請招標。另外,項目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這三個要件均應當是客觀的,特別是項目的特殊要求,要從采購項目的功能、定位等實際需要出發,實事求是地提出。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招標采購本質上是壹種經濟活動,應當遵循經濟規律。不管是世界銀行《貨物、工程和非咨詢服務采購指南》,還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均將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作為采購活動的基本原則或者價值目標之壹。當招標成本等於甚至大於招標收益時,招標活動就失去了意義。該項規定,是物有所值原則的具體體現。當然,物有所值原則不僅僅要求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還體現在合理確定強制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等活動中。需要說明的是,該項規定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9條,使用了“費用”而非“成本”這壹概念。這壹點,與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同時考慮“時間”和“費用”有所不同。由於實踐中不同招標項目差別較大,本條沒有規定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具體比例。本條第2款規定,對於應當審核招標內容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認定公開招標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是否過大,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當然,本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也應當根據《條例》第7條履行審核手續。

本條規定的邀請招標條件,參考了國內外相關立法。例如,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9條規定,因貨物或服務具有特殊性,供應商有限的,以及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範法》第20條規定了適用限制性招標(即邀請招標)的兩種情形:壹是所需貨物、工程或服務由於其高度復雜或專門性質,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或承包人處獲得;二是研究和評審大量投標書所需時間和費用與擬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價值不成比例。世界銀行《貨物、工程和非咨詢服務采購指南》規定,有限國際招標(即國際邀請招標)適用於供貨商數量有限等情形。

本條規定的邀請招標條件,是對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而言的。對於非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自主確定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

第九條 [可以不招標情形]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本條是關於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形的規定。

《招標投標法》第3條和《條例》第3條規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對於客觀上不可能或者不適宜進行招標項目的特殊情形,《招標投標法》第66條作了規定。但從實際情況看,不適宜招標的情形不限於該條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同時為了嚴格控制免於招標的範圍和條件,本條對《招標投標法》第66條作了補充。

壹、《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形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不適宜招標。例如有關國防科技、軍事裝備等項目的選址、規劃、建設等事項均有嚴格的保密及管理規定。招標投標的公開性要求與保密規定之間存在著無法回避的矛盾。因此,凡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確實不能公開披露信息的項目,除適宜招標的可以邀請符合保密要求的單位參加投標外,其他項目只能采取非招標的方式組織采購。

(二)搶險救災不適宜招標。包括發生地震、風暴、洪澇、泥石流、火災等異常緊急災害情況,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的項目。例如必須及時搶通因災害損毀的道路、橋梁、隧道、水、電、氣、通訊以及緊急排除水利設施、堰塞湖等項目。這些搶險救災項目無法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間組織招標,否則將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損失。不適宜招標的搶險救災項目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壹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不能滿足招標所需時間。二是不立即實施將會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按《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 24號)規定,國家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資金,包括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農業建設專項補助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扶貧專項貸款等。其中以工代賑是現階段的壹項農村扶貧政策,是由國家安排以工代賑資金建設與農村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農民脫貧致富相關的鄉村公路、農田水利等小型基礎設施工程,受賑濟地區的農民通過參加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獲取勞務報酬,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壹種扶貧政策。因此,使用以工代賑資金建設的工程,實施單位應組織工程所在地的農民參加工程建設,並支付勞務報酬,不適宜通過招標方式叠擇承包單位。但技術復雜、投資規模大的工程,特別是按規定必須具備相關資質才能承包施工的橋梁、隧道等工程,可以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承包單位,將組織工程所在地農民為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並支付報酬作為招標的基本條件。

二、本條補充規定了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根據《專利法》,專利是指對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經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所授予的壹種權利。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壹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專有技術是指先進、實用但未申請專利權保護的產品生產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圖紙、生產工藝流程、配方、數據公式,以及產品質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術知識、經驗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主要區別有:壹是專利屬於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不屬於工業產權,是沒有取得專利權的技術知識,是具有實用性的動態技術。二是專利是經過審查批準的新穎性、創造性水平比較高的先進技術,專有技術不壹定是發明創造,但必須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三是專利的內容是公開的,專有技術的內容是保密的,是壹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權。四是專利的有效性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專有技術沒有這種限制。

需要使用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項目不適宜招標,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方面的條件:壹是項目功能的客觀定位決定必須使用指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非招標人的主觀要求。但是,僅僅因為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技術難度大,不能作為免於招標的理由。二是項目使用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具有不可替代性。項目功能定位必須使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且沒有可以達到項目功能定位同樣要求的其他替代技術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替代,能夠滿足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功能定位的技術需求目標,且不影響項目的質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過招標選擇供應商或承包人。如某項目電梯工程招標,要求電梯運行的速度、穩定、舒適、安全和節能等技術經濟指標滿足功能需求目標。盡管市場上各個品牌及型號的電梯都擁有幾項不同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但大多數專利和專有技術能夠相互替代並實現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標,應當通過招標選擇供應和安裝單位。三是項目使用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無法由其他單位分別實施或提供。大部分產品或生產工藝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具有獨占性,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獨占性決定了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只能由1家或少數幾家特定的單位提供,而無法通過招標選擇項目供應或承包人。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符合本項規定的條件可以不進行招標的主要考慮是為了降低成本。準確理解該規定需要註意以下三個要點。

壹是采購人指符合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不包括與其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與其具有管理或利害關系的,具有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由於符合本項不需要招標,所以此處使用了“采購人”而非“招標人”這壹概念。如某水電集團公司是某水電站項目法人的股東,雖然水電集團公司具有水電站施工的相應資質能力,但因水電站項目的采購人是獨立組建的水電站項目法人,該項目法人不能未經招標而將該項目直接發包給水電集團公司。

二是采購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設、貨物生產或者服務提供的資格和能力。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既可能是采購人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給他人。例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除具有房屋開發資質外,還具有相應的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其開發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自行組織施工,而不需要招標。

三是采購人不僅要具備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資格和能力,還應當符合法定要求。對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采購人不能自己同時承擔的工作事項,采購人仍應進行招標。例如,承擔某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職能的主體即使具有施工資質能力,不能同時承擔該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因此,采購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監理服務,則不能同時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供應。

需要說明的是,《條例》第29條規定的暫估價項目招標時,如果以總承包人作為暫估價項目的招標人,不適用本項規定。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這裏所稱的特許經營項目,是指政府將公***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出讓給投資人並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由其組建項目公司負責投資、建設、經營的項目。適用本條規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壹是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是通過招標選擇確定的。政府采用招標競爭方式選擇了項目的投資人,中標的項目投資人組建項目公司法人,並按照與政府簽訂項目特許經營協議負責項目的融資、建設、特許經營。類似的項目特許經營模式有BOT、BOO、TOT、BT等。由於已經通過招標競爭確定了項目投資人,並據此確定了公***產品、公***服務的價格,或者項目建成後的資產轉讓價格及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允許特許經營項目的項目法人不再經過招標將其工程、貨物或者服務直接發包給具備建設、制造、提供能力的投資人,不僅不會影響公***利益,而且可以降低特許經營項目的建設成本,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提供公***服務。

二是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而非投資人組建的項目法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和提供。對這壹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參照對本款第二項的釋義。需要說明的是,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人可以是法人、聯合體,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其中,聯合體投資的某個成員只要具備相應資格能力,不論其投資比例大小,經聯合體各成員同意,就可以由該成員自行承擔項目建設、生產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本項規定了原中標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而繼續追加采購的情形,應當正確把握以下三個方面。

壹是原項目是通過招標確定了中標人.因客觀原因需要向原合同中標人追加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追加采購的內容必須是原項目招標時不存在,或因技術經濟客觀原因不可能包括在原項目中壹並招標采購,而是在原項目合同履行中產生的新增或變更需求,或者是原項目合同履行結束後產生的後續追加項目。

二是如果不向項目原中標人追加采購.必將影響工程項目施工或者產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例如,原建設工程變更用途需要追加供熱管道安裝,或需要追加其他附屬配套設施或主體工程需要加層等,因受技術、管理、施工場地等限制,只能由原中標入施工承包。再如,原生產機電設備需要追加非通用的備品備件或消耗材料,或原生產控制信息系統功能需要改進和升級等,為保證與原貨物和服務的壹致配套,只能向原中標人追加采購。因實際需求情況復雜,本項沒有對追加采購的數量作出規定,實踐中應當從嚴掌握,合理界定範圍,而不能無限制地追加。

三是原項目中標人必須具有依法繼續履行新增項目合同的資格能力。如果是原中標人破產、違約、涉案等造成終止或無法繼續履行新增項目合同的,應按規定重新組織招標選擇原有項目或新增項目的中標人。

由於符合以上條件的追加采購沒有競爭性,有可能增加采購成本,形成規避招標,產生腐敗交易。例如,招標人故意將原招標項目化整為零,先招小項目,後送大項目,或不具備條件即啟動招標等,形成追加采購的事實等。為此,必須加強監督,嚴格本項規定的適用。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國家規定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決議,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決定、規範性文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規章等。

三、禁止以弄虛作假的方式規避招標

為防止采購人濫用上述規定情形規避招標,本條第2款強調,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規避招標行為。壹些招標人采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偽造和混淆項目主體、項目性質和資金來源,拆解分割項目,以及提供其他可以不進行招標的虛假情況等方式達到規避招標。例如,偽造資質或者資格證書,用以證明具備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能力;偽造證明材料證明招標項目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以墊資施工為目的,打著BT(建設和轉讓)的旗號,實際並不存在產權的轉讓(T),以此規避施工招標等。

第二十二條 [對文件的異議]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