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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向稅務局投訴企業

書面投訴、口頭投訴等。

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納稅人進行書面投訴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並應當在投訴材料中載明下列事項:

(壹) 投訴人的姓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 被投訴單位名稱或者被投訴個人的姓名及其所屬單位;

(三) 投訴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 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納稅人采取口頭形式提出投訴的,應說明第十五條規定(壹)至(三)項內容,由投訴事項記錄人填寫《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登記表》,交投訴人核對或向投訴人宣讀,並由投訴人確認,有條件的可以簽字蓋章。

第十七條 國稅機關在告知納稅人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訴內容進行錄音。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國稅機關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投訴申請。

納稅人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投訴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第九條 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事項的範圍是: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條 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須受理。檢舉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願公開檢舉行為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

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檢舉人出具書面回執。

第十壹條 受理檢舉的稅務人員應當文明禮貌,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

鼓勵檢舉人盡可能提供書面檢舉材料。

受理口頭檢舉,應當準確記錄檢舉事項,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經確認無誤以後由檢舉人簽名或者蓋章。檢舉人不願簽名或者蓋章的,由受理檢舉的稅務人員記錄在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稅務局納稅服務投訴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