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醫在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暫行規定》
壹、基本條件
(壹)本規定所稱中醫執業醫師,是指能夠熟練運用中醫藥(民族醫藥)理念、方法和技術提供保健咨詢和調理服務,並取得中醫執業醫師資格(含執業助理醫師)的人員。
(二)本規定所稱醫療保健機構,是指運用保健理念、方法和技術,養護身心、預防疾病、增強體質、促進健康的非醫療服務機構;同時應當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件。
二、服務內容
(壹)在中醫理論指導下,通過中醫體質辨識、經絡評價、臟腑功能檢測、血氣狀態分析、中醫心理測量等。識別和評估客戶的健康狀況。
(二)為服務對象提供中醫健康咨詢服務,根據健康狀況鑒定和評估結果,提出有針對性的健康指導建議,制定個性化中醫健康調養方案,開展中醫心理咨詢和情緒調理服務,開展養生操示範指導。
(三)以中醫理論為指導,為服務對象提供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蒸等保健服務。
(四)為服務對象建立中醫健康檔案,開展健康監測、健康幹預效果跟蹤和健康管理評價。
(五)對醫療保健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中醫保健知識和技能培訓,引導其規範開展中醫保健服務。